中国再获动车组维保合同
中国轨道交通车辆“4S”维保模式备受肯定。中国南车旗下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13日透露,该公司再次与马来西亚交通部签订了约4亿元人民币的动车组维保服务合同订单。
2010年,中国南车株机公司与马来西亚交通部签订了38列的首个城际米轨动车组项目合同。该项目车辆从2012年起批量投入运营。为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及保养维护,南车株机公司在马来西亚成立中国首个海外动车组维护保养“4S”店——南车吉隆坡维保公司,承担米轨动车组的维保备件供应及维护保养服务工作。
中国南车株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清和认为,此次再获维保订单,是对中国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质量与维保服务的双重认可。目前,中国南车株机公司在马来西亚不仅设立了维保服务公司,还在建立海外生产基地。该基地投入使用后,南车株机公司将对马来西亚提供技术输出,逐步实现产品制造的本地化,从而为中马铁路的长期战略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合同订立的条件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南车再获维保订单,是对是对中国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质量与维保服务的双重认可。中国轨道技术走出国门是对我国自主技术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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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