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两个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其中并未对审批单能否申请延期作出明确规定。《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行政法学基本原理,“法无授权即禁止”。即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做出超出法律的越权行为,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如今法律明确规定征地审批单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的自动失效,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可就征地审批单批准延期,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办理延期。
另外,“失效”意味着没有了任何法律效力,“失效”不能等同于“到期”,所以征地批文失效后不存在“延期”的情况。因为“失效”与“到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到期”意味着有一定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还可以依照相关程序申请延期,以确保其继续有效;而“失效”则不同,是对法律效力的完全否定,没有其他途径可以使其重新有效。
综上,对征地审批单申请延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征地审批单不能申请延期,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一律失效,如需继续实施征地,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重新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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