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上市很简单,公司只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满12个月;
2、主营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股权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板业务知识普及--(1)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拟挂牌公司进入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挂牌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挂牌公司、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本中心推荐,双方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挂牌的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四条本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文件报送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青岛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条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六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12个月;(高科技企业,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主营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九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备案材料)等。
第十一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拟挂牌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挂牌项目。
第十三条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五条持有拟推荐拟挂牌公司股份、在拟挂牌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拟挂牌公司挂牌业务。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挂牌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五章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九条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申
请文件:
(一)拟挂牌公司进入交易中心挂牌的申请;
(二)挂牌说明书;
(三)拟挂牌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挂牌协议;
(四)拟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挂牌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五)经具有交易中心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六)经具有交易中心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七)推荐机构会员关于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推荐机构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九)推荐机构会员对拟挂牌公司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拟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一)拟挂牌公司融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有融资计划);
(十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挂牌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挂牌公司声明、风险揭示与重大事项提示;
(二)拟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拟挂牌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股份或股权挂牌与锁定期限安排;
(六)推荐与备案情况;
(七)拟挂牌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八)拟挂牌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
(九)拟挂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十一)拟挂牌公司融资方案(如有融资计划);
(十二)拟挂牌公司融资用途说明(如有融资计划);
(十三)拟挂牌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融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如有融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挂牌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拟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推荐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青岛市金融办备案。本中心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本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股份(股权)托管登记
第二十四条拟挂牌公司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向本中心申请拟挂牌公司的股份简称及代码。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拟挂牌公司的简称及分配代码。
第二十五条拟挂牌公司应在核定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或股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六条拟挂牌公司办理股份或股权登记的,须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一)拟挂牌公司股份或股权登记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股份或股权登记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四)法人股东股份或股权登记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五)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股份或股权登记的决议;
(六)董事会关于同意挂牌公司股份或股权登记的决议;
(七)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拟挂牌公司章程;
(九)工商部门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数量(比例)的查询单;
(十)全体股东按《挂牌公司股东开户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
经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公司下发股份或股权登记确认书。
第七章申请办理挂牌
第二十七条股份或股权登记完成后,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拟挂牌公司出具挂牌通知书。拟挂牌公司须在接到挂牌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进场挂牌。
第二十八条拟挂牌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5个工作日,在本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股份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同时,推荐机构会员在本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告。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股份或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约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或股权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条推荐人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推荐人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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