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形成往往会使男女双方的社会关系发生一定的改变,除家庭亲属关系外,还涉及到一定的财产问题。很多人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是哪一方的财产均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下面的案例针对夫妻婚前债务如何认定作了详细说明。
王某与刘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淡,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经过一年多的时间王某和刘某均未再婚,双方又共同生活在一起,直到2007年双方才补办结婚证,但是在补办结婚证之前王某为购车曾向朋友借款4万元。2011年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1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刘某承担4万元债务,刘某当庭表示不同意。那么这4万元债务到底应不应该让刘某承担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用于购车的4万元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和王某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协议离婚,后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期间王某购车借款4万元,2007年双方补办结婚证,由此可以说明借款是在双方同居期间而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也就是说案例中的债务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对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具体规定,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某要求刘某承担4万元债务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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