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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律资讯(12.7——12.14)

2015-03-19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一周法律资讯(12.7——12.14)会议确定了今年第三批简政放权措施:一是再取消和下放108项主要涉及投资、经营、就业等的审批事项,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为扩大就业助力。二是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道路货运...

一周法律资讯(12.7——12.14)

会议确定了今年第三批简政放权措施:一是再取消和下放108项主要涉及投资、经营、就业等的审批事项,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为扩大就业助力。二是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等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壮大市场主体力量。三是取消景观设计师等6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促进职业资格规范管理,推动市场化职业水平评价。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将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财政部12月7日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十个方面: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按日计罚”、“排污许可证”以及对违法责任人处以拘留等内容写入法律。随着新法实施的日子日益临近,环保部集中制定了一批配套规定,目前,这些规定均已分别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这些配套规定实施后,“史上最严”环保法无疑是如虎添翼,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空前严厉打击。

来源:法制日报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来源:新京报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实验室强制性放射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卫生防护的一般原则、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操作的安全防护要求、放射防护监测和个人监测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储存与保管等内容。

来源:京华时报

12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认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动物实验和研究,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同宿舍的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判后,林森浩提起上诉。

12月18日上午10时,庭审开始。

在回答“上诉理由”这一问题时,林森浩向法庭表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在倒入毒物试剂后,还用杯子将饮水机中的水舀掉了两三杯,并且从盥洗室接水后再倒入饮水机进行了稀释。

下午1时45分,法庭进入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就审讯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一系列证据进行质证。辩方申请了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胡根据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黄洋的死因为“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控方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陈忆九出庭。陈指出,鉴定专家充分关注了黄洋身体检查的相关指标,最后作出了黄洋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鉴定结果。

晚上8时30分,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辩论后,公诉机关和黄洋父母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准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两名辩护人均认为林森浩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一名辩护人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名辩护人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后,被告人林森浩做最后陈述,庭审结束。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因认为被告突出或单独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的名称,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宾馆(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宾馆)将对方诉至法院。1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空港豪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国际酒店(以下简称空港豪雅机场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首都机场宾馆诉称,我单位成立于1979年,系专门从事酒店业经营的国有企业。经过30多年的经营和广告宣传,已在业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还注册了“首都机场宾馆”文字及图形商标。空港豪雅机场店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其在酒店门楣、酒店用车、宣传资料、实习生胸牌中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且在同程网、携程网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上述行为造成许多消费者发生混淆,导致我单位客户严重流失。我单位认为,空港豪雅机场店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我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一方面侵害了我单位商标权,另一方面导致与我单位名称近似,不正当地攀附了我单位的企业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自1979年成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宾馆这一企业名称在机场地区是唯一的。鉴于我单位积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使空港豪雅机场店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会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该酒店应变更企业名称。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的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空港豪雅机场店辩称,我酒店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合法拥有自己的名称。我酒店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存在明显区别,我酒店在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并无恶意,而是基于对首都机场地名的正当使用。我酒店企业名称的使用是规范的,相关网站推广宣传中直接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并非我酒店行为,而是第三方网站的原因。此外,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合理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首都机场宾馆于2006年至2012年曾先后获得“全国重承诺守信用消费者放心单位”、“2012中国诚信优质服务酒店”等诸多荣誉。2012年12月21日,该宾馆注册“首都机场宾馆”中英文、“老牌的旅途中转酒店始于1979”字样及图形组合商标。空港豪雅机场店成立于2012年11月19日。该酒店在门楣等处突出使用了“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同时加带圈的CI标识。该酒店正面使用“北京空港豪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字样,但字体小于“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在同程网、携程网上,空港豪雅机场店的名称均为“北京首都机场国际酒店”。

根据首都机场宾馆提供的旅客投诉信息显示,部分旅客在通过网络预订原告酒店时,结果被网络客服误订为被告酒店。为证明消费者误认造成营业损失,首都机场宾馆还提供了2012年、2013年的收入报表,报表显示首都机场宾馆年收入减少800余万元。对上述证据,被告则均不予认可,主张即使收入下降也系原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空港豪雅机场店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空港豪雅机场店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宣判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因认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58同城”的关联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将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八同城中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在名称中停止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五八信息公司20.6万余元。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五八信息公司:同名中介与我无关业界口碑差距甚远

五八信息公司诉称:“58同城”作为我公司网站名称,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生活服务网站。“58同城”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我公司的关联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我公司利益。且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经营口碑很差,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我公司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在《北京晚报》、《新京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30天,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公证费6320元。

五八信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显示:2006年“58同城”先后获得“2006中国互联网最具价值项目奖”、“中国商业网站100强”、“2006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等称号。2007年,“58同城”还被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予“公益爱心企业”称号。

同时,五八信息公司主张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经营口碑差,并提交了部分网页的公证材料。

五八同城中介:无仿冒故意且不构成混淆

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辩称:在我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58同城”尚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我公司与五八信息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来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各自提供的服务亦不构成混淆。“五八”及“同城”均不属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通用含义,且已成为多家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命名合理合法,无仿冒故意,请求法院驳回五八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经营范围重合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006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网站名称为同城分类,域名为58.com。2010年年检时,网站名称变更为58同城(五八同城、同城分类),域名经2009年、2014年两次变更,为58.com(58control.cn、58v5.cn、58.com.cn)。

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人才供求信息服务等。该公司网站包括有关房产服务内容的频道,频道下设“个人出租”、“中介出租”、“个人求租”、“个人出售”、“中介出售”、“房屋求购”等栏目。

2008年至2009年间,五八信息公司分别与百度等30家单位或个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合作协议49份,在网站、社区灯箱、地铁扶手、公交车、报纸媒体、手机端等平台发布广告,累计支出广告费用798.3万元。

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的名称于2009年10月27日获得工商机关预先核准。同年11月27日,五八同城中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2010年该公司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成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自2009年成立至2010年5月,办公地址与五八信息公司仅一路之隔。

法院审理后认为,“58同城系臆造的词语组合,并非通用词汇,因而本身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征。五八同城中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五八同城读音与网站名称“58同城完全一致,足以使人产生两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易导致混淆,侵害了五八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狭义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的一致与重合,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宋晓江律师办案心得:犯案后,当事人亲属总是找熟人、托关系,费时费力费钱,贻误战机。最终,当事人及亲属会深刻体会到:律师越早介入,当事人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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