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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

2015-03-17    作者:朱军律师
导读: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鑫苑简讯】近日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申请人王延明的工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申请终于有了结果。2012年10月19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王延明诉河南省...

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

【鑫苑简讯】近日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申请人王延明的工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申请终于有了结果。

2012年10月19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王延明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二审维持一审郑州开发区法院行政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告王延明是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进行受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是否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是受理申请的法定条件。因此,上诉人关于因《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被上诉人部应认定工伤而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终审胜诉结果来之不易,王延明的工伤事故发生在2008年10月21日,由于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没有对王延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时进行受理,导致濮阳中原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王延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郑州中院的终身判决后王延明的工伤申请移交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经过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后终于作出了工伤认定。依法认定王延明发生在2008年10月21日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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