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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发明家”成了谁的“专利”

2015-03-19    作者:王彬斌律师
导读: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该规定旨在鼓励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不过在现实中,靠专利获得减刑的官员和名人不在少数。这一群体为何入狱后纷纷潜心技术攻关,还小有成就?这不免让人质疑,“监狱发明家”究竟是谁的“专利”?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监狱发明家”的专利,几乎全部是技术要求较低、审查相对宽松的实用新型专利。这究竟是纯属巧合还是另有隐情,耐人寻味。

与此同时,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似乎从侧面印证着公众的质疑。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甚至可以根据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商业机构向来是逐利而动,实用新型专利6800元一个、发明专利5到6万元,这些费用不菲的“发明专利减刑服务”,显然不只是吸人眼球的噱头,而是的确可以带来财源的交易筹码。这一方面说明确有买专利获得减刑的市场需求存在,同时也暴露出对服刑人员专利评估认定方面存在可钻漏洞。

“监狱发明家”多为官员名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买他人的专利,减自己的刑期,更背离了减刑的设计初衷。这一乱象亟待从制度和操作层面予以规范完善,堵塞漏洞。一方面,统一服刑人员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刑案件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严查“发明专利减刑服务”,顺藤摸瓜,对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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