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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减刑不能成为花钱“赎身”

2015-03-19    作者:王彬斌律师
导读: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哪些专利属于“技术革新...

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哪些专利属于“技术革新”,哪些属于“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目前并无统一标准,因而各地在减刑适用上宽严不一。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同属“发明创造”,但三者的科技含量、技术革新水平以及申报审批要求完全不一样。前者要远远高于后两者。如果在减刑专利的认定上,把三者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肯定不合适。刑法领域的“发明创造”应有专门界定。

要遏制减刑专利案件中的乱象,更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查证该专利是否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单独完成的。对经查实确不属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单独完成、而是通过花钱购买或在他人专利上冠名所获得的专利,一律不予减刑,对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严格防止减刑专利成为新型的花钱“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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