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年前从央视法制栏目看到因姜某与王某的感情纠葛引发一系列法律纷争的报道。案件主人公姜某是一位视感情如生命的女性,而因为丈夫的婚外情倍感伤心与绝望,最终选择了自杀。随着网络对姜某逝前所写文章的披露、传播,故事中另一位主人公王某——姜某的丈夫则变成了众矢之的,甚至是他的家人都受到不良影响。王某因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凌云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旗网上对关于该事件的专题网页报道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和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并导致王某的名誉权遭受损害,应当承担删除专题网页、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天涯公司经营的天涯虚拟社区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在知道网上违法或侵权言论时采取了删除与本案有关的网络信息,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固然在这对年轻夫妻的生活中,王某存在过错,但网络不能成为传播公民隐私的平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特指出王某存在过错,应当给予批评,但公民隐私不应受到侵害。此案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北京市司法系统主管部门因为出现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而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而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一方面解决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能因公民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肆意地侵害其应当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当今社会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变化令人目不暇接,但位于社会民族核心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是公允的,因此不良的社会行为应当受到谴责、批评与惩戒,但这种谴责、批评与惩戒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超越此线则会涉足法律禁区,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是一个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传播信息的广度及速度都是相当惊人的,《规定》已经颁布实施,我们每个公民时刻都要有一种法律意识——无论是通过互联网披露、还是公众媒体的公开报道,都应当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既是立法的本意,也是对受害者的权益救济,更是我们每个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关注的法律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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