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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人物争车位 车库车位归谁所有

2015-03-17    作者:李越律师
导读:国务院大人物争车位近日,网名为“大江之源”的市民江之源在微博上发布了数张照片,照片中一名中年男子指着镜头正神情激动地说话。江之源表示,这名男子抢占自己的车位,在自己客气地要求挪车后还要打自己,并称“我是国务院的大人...

国务院大人物争车位

近日,网名为“大江之源”的市民江之源在微博上发布了数张照片,照片中一名中年男子指着镜头正神情激动地说话。江之源表示,这名男子抢占自己的车位,在自己客气地要求挪车后还要打自己,并称“我是国务院的大人物”、“这个小区是我的天下”。

昨日,相关知情人士向北青报记者出示了和解时签过字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是:“经双方友好协商,吴童就占用江之源车位的不对之处表达歉意。同时,江之源就在网络上发布此次事件而对吴童造成的伤害表达歉意。此事达成和解,到此为止,双方互不追究。”


车库车位归谁所有

(一)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二)地面车位。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占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也包括规划内违规将业主共有部分划为车位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第二,规划外新增加的车位,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地方,那么新增加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分转让。

如果开发商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新增加的是车库,也应属于业主共有;反之,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其处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通过和开发商协商得到该车库。

2、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在小区的公共区域任意设立和经营停车位,只有在业主大会的决议许可下才能设立或经营车位,并且所得费用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的委托下,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得将停车位价金据为己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物业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就应该对小区内所停放的汽车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丢失或损坏,就要根据其过错和管理费的高低等情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李越律师办案心得:执业以来,李越律师一直致力于研究婚姻法领域的复杂案件,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离婚诉讼案件经验非常丰富,办案中善于对证据的收集和把握,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过错方赔偿、转移隐匿财产及其它离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有特殊的视角和逻辑思维能力,善于解决问题更看重实际效果。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凭借其诚信品质及专业素养在业界及客户当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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