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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王菲和谢霆锋的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5-03-19    作者:文开齐律师
导读:日前,网络热传#王菲谢霆锋复合#且已经出现当时的一些照片。虽然摄影者自称没有故意拍摄,但拍摄却将镜头对准人家公寓内,照片内容也全部是他人生活起居影像,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依《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回...

日前,网络热传#王菲谢霆锋复合#且已经出现当时的一些照片。虽然摄影者自称没有故意拍摄,但拍摄却将镜头对准人家公寓内,照片内容也全部是他人生活起居影像,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依《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文关注的这一事件中来,网络已经出现当时的一些照片,如果说这些照片是不经意拍下的,恐怕鬼都不会信;因为从媒体披露的照片角度上看,很明显都是偷拍的,照片所体现的内容也完全是他人房间内部这一私密空间的生活。

从法律角度,谈谈偷拍照片的人与相关媒体的法律责任。

依据部门法的分类,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结合这一事件分析如下:

一、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对隐私权作出规定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同时,《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对隐私保护的规定。此外,《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针对特定群体的法律中也对妇女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在这一事件中,虽然摄影者通过自称是偶遇以表明其没有故意拍摄的嫌疑,但是后来在拍摄时却将镜头对准人家的公寓之内,照片的内容也全部是他人生活起居方面的影像,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摄影者与曝光照片的媒体之间有劳动合同或雇佣(劳务)合同关系,那么,该娱乐媒体应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或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上述关系呢?那么媒体就可以避免按上述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媒体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同样应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为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后果。

二、行政责任

不只在我国,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窃听、偷拍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拍者的行为已触犯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拘留或罚款。但实践中,与偷拍者通过自己的偷拍照片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上述处罚太轻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偷拍屡禁不止的原因。

如果有证据证明偷拍者是在媒体的授意下去完成偷拍行为的,那么该媒体也一样要依据上述法律承担责任。只是,这一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收集。实践中,哪怕曝光艺人的隐私确实存在,但只要没有侮辱或诽谤行为,也很难追究其责任。更何况艺人与媒体在工作上还有着相互需要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除非媒体曝光的新闻确实已对艺人的名誉构成严重伤害,否则艺人也不会轻易与媒体对簿公堂。

三、刑事责任

这一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我国刑法中有侮辱罪、诽谤罪两项有关严重侵害他人名誉的犯罪,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并不一定适合本文所关注的事件。此外,刑法中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三项与隐私保护关系密切的罪名,也不适用这一事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那些跑到人家家里面去偷拍照片的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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