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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现儿子不是亲生,可否要求妻子支付精神赔偿

2015-03-19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2009年10月10日,家住威海市的向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在银行上班的杨先生,两人一见如故,不到一个月就举行了婚礼。很快,向女士的肚子就有了动静。在向女士怀孕期间,杨先生结合自己的生活规律,怀疑向女士腹中的孩子不是...

2009年10月10日,家住威海市的向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在银行上班的杨先生,两人一见如故,不到一个月就举行了婚礼。很快,向女士的肚子就有了动静。在向女士怀孕期间,杨先生结合自己的生活规律,怀疑向女士腹中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杨先生多次与向女士发生对话,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杨先生一气之下,从家里搬了出去,在外租房住。2010年底,向女士在医院产一男孩。

2012年,杨先生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此外,杨先生向法院出示了自己工作期间外来外地的车票,同事的证言也证明向女士怀孕期间,杨先生不再威海市。杨先生还申请法院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确定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请求法院判决向女士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请求离婚、分割财产。

向女士对杨先生提供的车票等事项表示不予否认,但是,她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构成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且对他提出的亲子鉴定不予同意。

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胜诉。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已经到达相当高的准确率,而且亲子鉴定的收集方法对人体的健康不存在损害。夫妻间一旦因为子女是否亲生而产生怀疑时,必然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也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他人的子女,后来虽然取得了证据,但仅因为对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继续抚养他人的孩子,无疑是剥夺当事人的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样显然有失公平。虽然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但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构成必要证据。向女士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推定孩子不是杨先生亲生,而孩子却又是杨先生与向女士结婚期间怀孕所生,向女士显然存在过错,故杨先生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鉴于杨先生请求的金额过高,法院最终酌定为4万元。并判决两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本案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四种。因此本案不成立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本案中,向女士违法了《婚姻法》第四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杨先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向女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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