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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盗窃案成功从轻辩护

2015-03-19    作者:王峰律师
导读:2014年1月10日,成功为张某某结伙盗窃案作从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委托,并由律...

2014年1月10日,成功为张某某结伙盗窃案作从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犯有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且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详见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卷第6页倒数第2、3行、第10页的第1、2行及被告人的口供。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 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证据详见证据材料卷第23页倒数第5至8行、第27页倒数第4至6行、第36页第9至11行、第41页倒数第1至2行 、 第45页第13至14行,法律口供卷第24页第13至16行、第30页倒数第1至3行、 第31页第16至17行、 第34页第12至13行、 第38页第1至3行。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此退赃情节并依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取得被害人谅解。

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6、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7、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律师: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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