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各种原因死亡而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获得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为该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而有所不同,深圳市补偿的标准有如下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劳动厅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深圳2013年为5218元/月,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按此标准2014年深圳未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总补偿额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5218元/月×15个月(3+6+6)=78270元。
二、深圳特区及深圳中院的规定
1、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此标准,在深圳有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总补偿额为:
供养亲属为1人的: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5218元/月×9倍(3+6)=46962元;
供养亲属为2人的: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5218元/月×12倍(3+9)=62616元;
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5218元/月×15倍(3+12)=78270元。
2、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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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