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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员工仲裁胜诉案

2015-03-19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案情】小王于2013年03月15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职务为设计师,工资口头约定为7630元/月,每月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深圳某科技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08月28日,因...

【案情】

小王于2013年03月15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职务为设计师,工资口头约定为7630元/月,每月均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深圳某科技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3年08月28日,因某种原因,深圳某科技公司老板毫无理由的强行口头辞退了小王,同时收回了小王的工作证原件等物品。

另外,公司并未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给小王及时支付上月工资,故此,小王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此案,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评析】

一、针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给劳动者。但公司并未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则可能在仲裁中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而根据2012年广东省高院、省仲裁委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针对本案中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口头违法解雇行为,小王至少可以拿到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小王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三、针对公司未发放小王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拖欠工资的罚则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而《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罚则规定。此时,部分地区和仲裁委已经不适用劳动部的481号文件,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劳动者要求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得不到支持了。

但是本案中小王至少可以要求其最后一个月未发放的工资,若情况好的话其还可以得到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针对小王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呢

小王委托本律师代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且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律师费发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故此本案中小王支付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

五、本案中最重要最应关注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小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无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小王购买社会保险、没有工资条、没有工作证(已收回)、也没有其它书面的盖有公司公章的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小王在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可谓困难重重。

若本案直接申请仲裁,则深圳某科技公司极有极可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公司也确实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律师建议小王先去深圳某科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管理站投诉并要求劳动站出具调解及建议仲裁意见书。

小王依本律师建议去劳动站投诉了,劳动站也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老板去调解了,但是对方拒不支付工资及相关赔偿,故,劳动站出具了调解及建议仲裁意见书建议小王走仲裁途径。

本案仲裁庭审中深圳某科技公司果真提出了否认劳动关系的答辩。但是本律师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提供了劳动站调解意见、工资银行转账记录(转入账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妻子的账号)、工衣、公司通讯录、厂牌复印件、阿里巴巴公司实名信息网页打印单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上的信息能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指向小王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小王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由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小王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工资及律师费**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欧阳春律师建议】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双方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增加用工风险,反而有效的防范了法律风险并为双方诚实信用履行劳动合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员工来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更好更容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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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