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却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行为的统称,刑法中有诸多罪名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但是最为常见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也是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就是主观上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故意。
入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
最高刑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死刑
典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典型案例: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院、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该包含如下四性: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宣传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允诺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公众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总之,创业者在融资渠道上需要非常谨慎,不要误入非法集资的法网中,并且在资金链断裂后,不要逃跑,最好主动投案,否则极有可能变为集资诈骗。市民要谨慎理财,不轻信违规广告,不盲目投资,不到其它各类非金融机构(如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P2P平台)存(借)款、不借(放)高利贷、不参与非法集资,有效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黎侠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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