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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存在大量法律风险的原因

2015-03-19    作者:崔师振律师
导读:                       连锁律师崔师振 特许人之所以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1、我国历史发展短,特许人对这种经营模式的本质特许双方关系认识不深刻,不能很好地理解特许双方的权利和义...

                       连锁律师崔师振

 

特许人之所以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国历史发展短,特许人对这种经营模式的本质特许双方关系认识不深刻,不能很好地理解特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鉴于特许人在整个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加之特许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法律采取了旨在保护被特许人的价值取向。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行政管理角度,对特许人从主体资格准入、招商宣传、备案、信息披露、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加盟商的培训、支持、督导,特许授权的期限、特许费用的收取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3、特许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不重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出现违约行为,忽视保留合同履行的证据,以至于在法庭上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特许合同过于简单、含糊,不能对特许经营涉及事项做全面、准确和有效的约定,不重视特许经营资源的保护,以至于经常出现各种经营纠纷,严重阻碍了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甚至有的直接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

4、从民商事角度而言,特许双方相对立的一面导致被特许人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做出损害特许人的行为。比如,有的被特许人经常虚报或者低报经营收入,拖欠或拒绝向特许人缴纳各种费用,越权经营,侵犯特许人的品牌和知识产权等等。经营过程中,本应由被特许人承担的商业风险,被特许人却千方百计转嫁到特许人身上。他们往往会寻找特许人在法律上的漏洞,以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没有两店一年、没有备案、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特许经营手册,特许人没有对加盟商培训的能力或培训、支持不到位,合同内容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霸王条款等等,诉请法院判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退还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广告基金等费用,并赔偿其因房屋租赁、装修装饰、人员工资、购置设备支出等损失。

 

 

  • 崔师振律师办案心得:崔师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投融资和公司股权设计法律专家。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改研讨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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