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抽逃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需要改变经营范围,为了增加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老总在相关部门验资后,随即又将注册资本抽出。近日,法院已作出相关判决。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为了经营白酒生意,需改变公司经营范围,并增加注册资本,但王某没有资金,便通过魏某找到许某(另案处理)抽调资金,并委托许某为其办理公司增资、更名业务,其向许某预付了部分手续费。
许某通过向他人借款取得500万元资金,并存入亚信达公司股东即被告人王某的私人账户,2013年4月22日,许某将该50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从王某的私人账户存入亚信达公司账户,完成了真实的出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同年4月23日,许某凭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在九江市工商局为亚信达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九江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同日,许某将50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中抽回,并将注册登记文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一并交给王某,王某遂支付了剩余手续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又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涉嫌抽逃资金罪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在验资完成之后,又抽逃资金的行为符合抽逃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从量刑上来说,王某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抽逃资金是企业家比较容易涉及的法律问题,想要通过“旁门左道”赢得公司的发展是不可能长久的。只有“依法治企”才能最终走上一条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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