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矛盾升级
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要求解散公司。股东解散公司有何条件?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的解散又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被告某水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原股东为蔡某某、杨某某,其中蔡某某出资160万元,杨某某出资40万元。2006年7月,杨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茅某某,蔡某某将持有的125万元转让给陆某某,水产公司由陆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陆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祁某某,并由祁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水产公司股东为祁某某、茅某某、蔡某某。
2010年初,水产公司房屋被拆迁,为拆迁款,蔡某某与杨某某曾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两次诉讼水产公司。2010年10月,蔡某某与杨某某为股东知情权,再次诉讼水产公司。2010年11月,蔡某某与杨某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庭审中,蔡某某与杨某某与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相互指责对方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持有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均超过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条件。股东之间近年矛盾尖锐,目前水产公司已被拆迁,股东之间为利益矛盾升级,近年不断诉讼,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使公司失去继续存续的基础。遂判决解散水产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困难遭遇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的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至于请求解散的原因,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属于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同时上诉股东达到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标准,故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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