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男子办假房产证卖房
同名合姓的人实在很多,但又有几个会想到利用同名同姓去实施诈骗,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以同名同姓来冒名卖房,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日前,该检察院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沈志鸿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5月,正在为买房苦恼的李茜茜经人介绍见到了沈志鸿并讨论房子的事情。沈志鸿当着李茜茜的面,拿出了一本房产证和一本自己的结婚证。仔细检查证件上名字和信息后,沈志鸿开始介绍所卖房屋的具体面积、结构等讯息,因事急于卖房。考虑到房子价格的确比较便宜,李茜茜决定购买此房,并签订合同。
中介公司按照流程,核实了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后,制作了买卖合同。双方签字,并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沈志鸿40万元的首付。但李茜茜当时并没去验房。后李发现上当报警。原来,和李茜茜交易的人和房屋的所有人是“同名同姓”,利用假房产证使李茜茜上了当。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李茜茜的陈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及辨认,加之合同上的笔迹鉴定等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完全可以锁定沈志鸿的确冒名买卖了房屋,并获得非法利益40万元的犯罪行为。
冒名合同
冒名合同,是行为人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冒名,可以是冒自然人之名,也可以是冒法人之名。
在我国《合同法》上,欺诈是可撤销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利用房产证上没有身份证件号办假证去进行诈骗,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房屋登记后才会发生效力,房屋买卖需谨慎,不能贪图一时的便宜而掉以轻心最终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
石锦双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以沟通调解为主,分手也要平和;财产确权、继承、分割案件,以案前调查为主,沟通和解为辅;企业法务以勤问勤上门为主,化纠纷为预防,总之律师工作让我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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