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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主张参照军人复员费、转业费处理
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认为:无论作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处理,都有失公充。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可比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要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不应平分,要倾向于职工一方,具体比例要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酌情确定。但这种观点具体怎样操作,则没有予以明确。但我个人认为,这个说法到时和军的复员费、转业费的性质很相似,如果要分,按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军人复员费和转业费的分配办法来分配买断工龄款较为合适。
综合以上判决和观点,再一次说明婚姻案件无错案的情况,不同的法官依据不同的理论作出不同的判决,却都不能说它错。作为当事人,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理论来获得法官的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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