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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涉违约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5-03-20    作者:魏镇胜律师
导读:一人公司涉违约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一人公司涉及到违约赔偿问题,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1...

一人公司涉违约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一人公司涉及到违约赔偿问题,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1月16日就某市某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被告支付了5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5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5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后由于被告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将某工程交给原告甲公司承建。

甲公司认为乙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退还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原告150万元合同补偿金,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甲遂向法院起诉,同时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一并起诉,要求丁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有证据证明丁某曾经代表乙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认欠款512.5万元,并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另外,乙公司的原始股东某销售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后,与丁某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丁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

市中院经二次开庭审理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乙公司、丁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合同补偿金150万元,合计650万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丁某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即乙公司属于一人公司。丁某代表公司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愿意以个人房产及财产担保,无法证明其与公司有相对明确的独立财产,丁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其次,丁某与原始股东恶意串通转让没有任何资产的公司股权,丁某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导致一公司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丁某应承担过错责任。

从本案可以看出,一个公司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弊端,即容易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机会;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 魏镇胜律师办案心得:急当事人之所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至高无上,律师最重要的勤勉敬业,认真负责。企业应当把法律服务的重点放在预防阶段,不要到打官司时才想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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