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
买房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购房合同签了,钱也交了,开发商迟迟不交房,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王先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先支付了部分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交房,若逾期90日内,每逾期一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而超过90日后,则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房屋已交付给王先生,逾期交房是政府调整项目验收流程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同时,也约定了:因法规、政策的调整或政府部门的原因、非出卖人的原因所致,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
开发商说,收到上述通知半个月后,就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发放了通知并解释了逾期交房的原因,同时承诺交房时间调整为2014年5月1日,王先生当天签收通知且没有提出异议。
逾期交房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合同法》以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本案中,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策调整可延期交房且王先生也签收了通知,所以王先生是不能要求索赔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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