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房二卖中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的履行,应以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013年5月,经中介公司居间,李某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李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王某向李某发出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8月,王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齐某。齐某通过银行向王某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对诉争房屋装修并已实际入住。
李某于2013年3月起诉王某,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追加齐某为本案第三人。
郝江律师意见:依据法律规定,一房二卖中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的履行,应以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为先;均未办理过户,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本案中,王与李某、齐某先后分别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有效合同,李某、齐某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齐某依据有效合同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实际支付300万元购房款,按照上述原则,应优先履行王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亦如郝江律师分析,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郝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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