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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80万

2015-03-20    作者:王宏律师
导读: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加多宝虚假宣传后,8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加多宝广告语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从即日起停...

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加多宝虚假宣传后,8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加多宝广告语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从即日起停止使用,并在《重庆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王老吉经济损失等80万元。

本案于今年2月开庭。审理中,王老吉提出7点诉讼请求。其中,最被广大消费者熟知、也最具争议性的,就是“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王老吉提交证据时表示,这一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王老吉”凉茶已更名为“加多宝”的凉茶,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了王老吉作为加多宝主要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并索赔500万。加多宝表示,对于红罐凉茶更换商标一事,消费者有权了解这一事实,而加多宝也有义务在更换商标后告知消费者。

对于“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王老吉认为同样是不正当竞争,索赔600万元。加多宝认为,王老吉母公司广药集团已用相同事实、理由在其他地区法院起诉,属于浪费司法资源。关于数据统计,加多宝提交数份数据来源,均显示加多宝生产和销售占有量超过70%,数字最低的一个是70.8%。王老吉称,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只针对“软饮料”类别,没有对凉茶品牌及销量统计,并且加多宝列举的分析报告上72.96%是以“升”为统计单位,而非“罐”,而且将“双商标”凉茶(加多宝有约半年时间,生产一面标王老吉,对称面标加多宝)计算为加多宝,这种统计方式不符合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2年,香港鸿道集团及国内各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凉茶。经长期营销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王老吉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被告亦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上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字样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重庆五中院认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其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形成和积累是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努力的结果。此时市场上出现了两种红罐凉茶,因其生产者不同,产品本身的配方也不同,在显然不属于同一产品的情况下,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这一事实客观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王老吉’商标改名为‘加多宝’商标,且‘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被告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的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南京律师事务所介绍,本案是继2012年商标案胜诉、2013年广州改名案胜诉之后,王老吉的又一次胜诉。

  • 王宏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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