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依照法定条件于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后,才能对该法人资格予以否认。
二、该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是必须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者,公司法人格滥用,应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特定的人群中,一般是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三、具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对于公司法人格滥用包括: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当股东投资显著不足侵害债权人利益时,根据债权人的主张,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直索股东责任;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受益或与公司本身极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实际经济的当事人与法律上的当事人错位,导致股东受益而哦你公司独自承担风险的不公平状况。利用法人人格逃避义务的主要情形:
(1)对契约上不作为义务的规避,如利用成立新公司的形式从事竞业禁止等公司章程规定不作为的行为。
(2)以规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合同,另设新公司,即典型的“脱壳经营”,为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实行欺诈,逃避债务。利用咋劝人对公司人格的信任,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交易,骗取利益的行为,此时,公司人格成为股东欺诈的工具。
3、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受强制性法律规定制约的特定主体,应承担法律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有公司的法人人格,认为改变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也称脱法行为。
沈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沈明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沈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沈明律师网”)
执业律所:沈明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沈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