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似乎已经是遥远的古代的事情了,但是10月22日,一则“湖南华容公捕公判大会召开上千人围观”的消息在微博上火了起来。顿时,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湖南华容嫌犯游街示众
据报道,10月17日,湖南省华容县公捕公判及退赃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
据查询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当地公捕公判大会已举行多次,可查到在2009年9月、2012年4月和2013年5月、10月,华容县都举办过公审公判大会。退赃大会一般同时举行,被追缴的赃物和现金一般会同时退还给失主。
据了解,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人格尊严岂能如此践踏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
(2)公民享有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定罪。对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罪犯,刑法可以剥夺其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却不可以剥夺其人格权,不可以剥夺其做人的尊严。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不能抬头做人的地步,让其今后如何见人。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就是这样任由践踏的吗?
陈远发律师办案心得: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害,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律师的及时介入会帮助其了解涉案的法律知识,稳定心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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