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尔发展出售非核心业务
据报道,10月22日晚间,卓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公告称,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卓尔香港、卓尔商业及公司董事会主席阎志先生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卓尔香港同意出售代售股份于卓尔商业。出售协议完成后,正安开曼及正安武汉将不再为卓尔发展的附属公司。
同日,卓尔投资集团与卓尔控股订立股权置换协议。根据协议,卓尔投资集团有条件同意转让武汉卓尔城的全部股权予卓尔控股,而作为代价,卓尔控股有条件同意转让武汉金控投资、武汉担保投资及武汉陆港中心的全部股权予卓尔投资集团,同时支付1520万元于卓尔投资集团。
于股权置换协议完成后,武汉卓尔城将不再为卓尔发展的附属公司,同时武汉金控投资、武汉担保投资及武汉陆港中心将成为卓尔发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卓尔发展公司出售非核心业务,签订股权置换协议,调整公司现有业务,通过业务重组降低非核心地产开发业务在整个集团业务的比例,开发新的增值业务,在企业的战略问题上可谓高瞻远瞩,借此发掘新的机会来壮大的企业。希望未来的卓尔能够创造行业的顶尖级服务,提供更好的交易平台。
王晓营律师办案心得:公司“老板们”发达的经济头脑往往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相称,这将导致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反目、内战不断。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企业规范公司设置,建立法律防火墙,事先防范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合法解决纠纷,以求损失最低化,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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