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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 家人齐心面对,终获满意补偿

2015-03-20    作者:杨念平律师
导读:【案情介绍】王奶奶的家是位于天津海河边上的一处老式双层住宅,面积约150多平方米,房屋的外观是老式的砖块,木质的楼梯走上去发出咯吱咯吱的响声。王奶奶已是90岁高龄,她的女儿李女士也是60多岁了。老人另外两个子女远在...

【案情介绍】

王奶奶的家是位于天津海河边上的一处老式双层住宅,面积约150多平方米,房屋的外观是老式的砖块,木质的楼梯走上去发出咯吱咯吱的响声。王奶奶已是90岁高龄,她的女儿李女士也是60多岁了。老人另外两个子女远在他乡。这座房屋对于老人而言是意义重大的,虽已很破旧,但陪伴她走过了六十多年;在这里有她的家、她的爱情、她的子女的成长历程。在她的老伴去世后,房屋的产权变更成了老人和子女共同共有。

但是,从2011年开始,这个古老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王奶奶对于搬家的态度可以说是斩钉截铁,这里是我的家,我哪里也不去。与此同时,老人的大女儿也在同拆迁人员协商着拆迁补偿的事宜,因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迟迟没有达成一致。

令王奶奶气愤的是,拆迁人趁老人一家不备,让评估公司的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入户评估,并且告诉老人,经过评估,这所老房子的评估总价是两百多万。当然,这个价格是远远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市场价的。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老人和孩子还可以拿到两套安置房指标。

协商、谈判,经过了好几轮,老人的其他子女也从外地赶回天津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并且提出2500万元的报价。拆迁办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对于补偿数额也从200万提升到了800万。但是,双方的差距依然很大。虽然如此,双方还是约好了再谈,具体时间要等拆迁办的通知。

然而这次,老人和李女士等来的并不是协调的通知,而是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书中按照评估价的标准确定了老人一家的补偿数额,并要求老人一家要在15天内搬迁。更让一家人气愤的是,自家的房子的一侧房顶被拆除工人在拆除邻居房屋时“一不小心”砸漏了。面对拆迁方法律程序与流氓行径“并行”的做法,老人的子女经过理性分析,决定聘请专业律师展开维权。

【办案掠影】

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分析指出:因为双方的差距很大,通过协商很难达成一致。政府启动了裁决程序,裁决书的作出是为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鉴于此,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律师还指出,2500万的报价确实存在过高的情况,建议适当降低诉求。针对李女士一家,律师为其量身定做了适合的维权方案。

办案第一辑:巧用律师函之敲山震虎

律师向拆迁部门发了一份义正言辞的律师函,指出委托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房屋,并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未经法院裁判贵方无权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届时委托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拆迁方的犯罪行为,其一切后果将由贵方承担。

代理人奉劝拆迁方不要采取违法强拆或偷拆的错误办法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且要求拆迁方对于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修缮,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没过几天,拆迁人就悄悄的将老人的房顶进行了修缮。

办案第二辑:调查项目情况之别有深意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深入了解涉案项目的具体情况,律师紧接着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分别申请了该拆迁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情况。根据获取来的材料,律师选择性的提起了关于规划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对此项目进行审批和核发规划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在拆迁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违法作出了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故该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办案第三辑:裁决诉讼之定乾坤

随后,律师又针对该裁决书提起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指出:一、在本案中存在房屋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情形,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的行为存在错误。根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第一条(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本案中,赵某某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因此,裁决机构不应该受理该裁决申请。二、本案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法院应该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我方已经对涉案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核过程中,由于规划许可证合法性是人民法院做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是否合法的基础。在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没有作出终审裁判之前,法院无法对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的规定,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三、本裁决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多处错误,裁决书应该予以撤销。首先,本案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裁决依据的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的面积的认定与房屋的实际面积不一致。其次,裁决的调解记录应该有被拆迁人签字,裁决机构提交的调解记录没有被拆迁人的签字,该证据不能做为裁决的依据。再次,根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经调解,拆迁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拒绝调解的,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做出裁决。而本书面裁决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属于程序错误,故该裁决书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同时,本裁决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向原告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也没有告知原告权利。尤其是原告王奶奶,是一个90多岁的老人,除了经受拆迁人的骚扰,没有被告知任何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第四辑:分化不成终让步

面对委托人的强势出击,拆迁人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无法迫使委托人签字。于是,他们悄悄找到了老人的大女儿李女士,并且告知李女士,房子里一直居住的是她和老人,按照拆迁政策,补偿款的大部门应该是老人和她的,而且,房屋安置也只能给老人和她,如果李女士现在愿意签合同,拆迁人同意给她安置两套本市区内的高档住宅,还可以额外给一部分的补偿款。李女士一家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也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房,儿子也到了适婚年龄,房产的诱惑对于李女士来说是巨大的。李女士犹豫了很久,决定将这个情况告知其他亲人。姐弟几个针对这个情况请教律师如何应对,律师指出,这是拆迁人的分化政策,拆迁人企图从内部瓦解他们,律师建议,姐弟三人要选择一个三人均认可的拆迁安置方案,然后对于拆迁安置分配事宜以书面的情况确定下来。之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姐弟三人决定,不要安置房,只要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由老人和姐弟三人平均分配。

之后,李女士告知拆迁人自己不会单独签协议,协议一定要一家人一起签。后续情况的发展让拆迁人无奈了,裁决书诉讼程序的提起,裁决书的漏洞百出,有可能出现撤销裁决的情况,而内部瓦解方法也彻底宣告失败。于是各方又重新回到了谈判桌前。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各自进行了让步,最终以1450万元达成了协议。

【律师说法】

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一方是多人的,拆迁方在迟迟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往往对被拆迁方采取攻击其薄弱环节,诱导其中一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而借此将拆迁中的矛盾转嫁到家庭内部。在全国各地的拆迁中,此类事件屡见不鲜,拆迁本来是件好事,但是就是因为拆迁,让很多亲人反目成仇,因钱生恨。为了让拆迁后的老百姓亲情继续,律师建议:对于拆迁时房屋的被拆迁人为多个家庭成员的情况,产权人要自行协商好分配方式,最好是签订书面协议以确定各自份额。然后全家人齐心协力,共同面对拆迁事宜,这样既可以避免家庭矛盾产生,又可以使己方的拆迁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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