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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二)

2015-03-20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依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收养人需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构成要件:1)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主要是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感情,从而促进我国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2)...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收养人需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构成要件:

1)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主要是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感情,从而促进我国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无法查找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因特殊原因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同意。这主要是当事人已经初具辨别是非的能力,只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才可能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睦的父母子女关系。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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