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陈巴特律师 > 河北法院采纳巴特律师意见,适用北京标准判赔残疾赔偿金

河北法院采纳巴特律师意见,适用北京标准判赔残疾赔偿金

2015-03-20    作者:陈巴特律师
导读: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受害人若构成伤残,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则是众多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在通过鉴定构成伤残的前提下,法院必须判赔残疾赔偿金。但怎么赔?根据什么标准来赔?这里面大有讲究!根据不同标准...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受害人若构成伤残,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则是众多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在通过鉴定构成伤残的前提下,法院必须判赔残疾赔偿金。但怎么赔?根据什么标准来赔?这里面大有讲究!根据不同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相差会很大。作为受害人,当然希望法院按照最高标准来判赔残疾赔偿金。但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依据本地标准,考虑伤残等级及受害人的身份(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既然是“通常做法”,那么必定会有“例外情况”。日前,在陈巴特律师的努力之下,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充分采信陈巴特律师的代理意见,适用北京城镇标准给河北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判赔了残疾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齐某某驾驶一机动车,在河北省XX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饭店门口向东调头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原告张某某相撞。张某某受伤严重,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事故经XX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齐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原告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齐某某及保险公司一没到医院探望慰问,二没垫付任何治疗费。张某某出院后多次找到齐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果。无奈之下,张某某找到了陈巴特律师,聘请其处理赔偿诉讼事宜。

【办案要点】

在办理该案中,陈巴特律师向当事人询问了解到下列情况:(1)张某某的受伤程度及治疗情况;(2)张某某的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农村;(3)张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企业打工两年有余;(4)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居民小区租房居住两年多,事故当天是因为周末到XX县探望其表妹……

根据这些情况,律师心里有了基本判断:齐某某在XX县居住,并且事故也发生在XX县,那么只能在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构成等级伤残;张某某虽然为农村户籍,但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张某某近两年都在北京市居住和工作,XX县法院“可以”适用北京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具体按照什么标准,一方面要看证据收集情况,另一方面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于是,在征求当事人张某某的意见后,陈巴特律师在诉讼请求中大胆地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出残疾赔偿金,并到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诉讼请求是要靠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的。法庭的规则就是,原告怎么请求都不为过,但法院不会因为你怎么请求他就怎么判决,而是要看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此,张某某在北京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据至关重要。

在居住方面,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遗憾的是,张某某虽然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居住两年多,却没有办理《暂住证》。但没有《暂住证》并不能否认张某某在此居住两年多的事实。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巴特律师收集了张某某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又劝说房东配合张某某到当地居民委员会开具了相关《证明》,并拿着《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加盖公章予以完善。

在工作方面,张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仅仅是《劳动合同》,尚不能完全获得法官采信。因为当前社会形势下,做一份公章是真内容是假的《劳动合同》是轻而易举的事。如若有政府机关或第三方机构加盖红章的某种证明,“那是极好的”。幸运的是,公司近两年给张某某发放工资都通过北京某银行,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单》是一份很好的证明。加上张某某近两年《社会保险对账单》《完税凭证》,张某某在北京工作、收入来源为北京市的证据就无懈可击了。

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巴特律师方觉信心满满。

【审理判决】

庭审如期进行。审理中被告方提出应按照河北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当事人只能获得27282元的残疾赔偿金。但如果按照北京城镇标准,当事人就能获得80642元的残疾赔偿金。二者相差53360元,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律师的天职在于,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及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针对被告方的抗辩,巴特律师举出了力所能及收集到的上述证据,以证明张某某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年居住、工作在北京市城区,依法应当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巴特律师发表了强有力的代理意见:原告张某某虽为河北农村户籍,但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北京市城镇,至少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另外本案虽然受诉地法院在河北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即北京市的标准计算;考虑到原告在北京居住、工作多年并还将在北京居住、工作,生活消费均发生在北京,其各种支出会远高于河北省;再则,“同命不同价”一直遭社会诟病,是法律界争议已久的话题,“同命同价”、“公平公正”不仅是法律界的追求,更是社会的呼声,目前,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方面,全国统一一个标准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建议本案适用北京城镇标准来计算原告张某某的残疾赔偿金。

2014年12月9日,X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北京市城镇,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80642元(十级伤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陈巴特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成功关键有三:1、强烈的责任感——亲力亲为,全力以赴;2、考虑问题细致周到——细节决定成败;3、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关注微信“陈巴特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陈巴特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陈巴特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陈巴特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