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先生与梁女士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梁女士婚前无财产。婚后,李先生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卖,并另借3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两人闹离婚,争执便在这套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夫妻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一方卖婚前房产婚后买的房离婚时应该归谁?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
问:李先生与梁女士婚后不久闹离婚,而离婚的焦点便在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上。李先生认为房子是变卖自己的婚前房产所得的钱款购买的,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而梁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夫妻理应对半平分。请问律师,对于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本案中争议房产的性质归属,就目前对该案例所掌握的信息而言,有些复杂。我们知道,李先生是在出售其婚前个人房产的基础上,又借款30万元另购了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对此,不能仅依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简单地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断,而要结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进行分析后,再确认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
如前所述,涉案房屋是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个整体的话,它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李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30万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对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实际上只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另外30万,就算是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借款目的是为了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30万元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问:李先生与梁女士之所以会因为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纠纷,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他们不了解对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问题,那么,如何认定离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呢?
答: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可知,我国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作为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基本依据。
问:作为不动产,房产不同于存款,不能像分割钱款一人一半这样的方法来分割房产。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分割房产有哪些方法呢?
答: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的处理,可以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通常是在确定房屋价格后,由得到房屋的一方以房屋价款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常不作分割和处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其中一方使用。
文开齐律师办案心得:关注文开齐律师,收听法律知识,学法,懂法,让法与你同行,为你人生道路加道法律保障。
关注微信“文开齐律师”(微信号q764641285),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文开齐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文开齐律师,收听法律知识,学法,懂法,让法与你同行,为你人生道路加道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