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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需要注意的时效问题

2015-03-20    作者:张亚芝律师
导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工伤索赔诉讼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因此也适用一年的规定。但工伤认定时效,并不等同与诉讼时效,并没有时效中断一说。也就是即使第一次申请被法院确定为有效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工伤索赔诉讼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因此也适用一年的规定。但工伤认定时效,并不等同与诉讼时效,并没有时效中断一说。也就是即使第一次申请被法院确定为有效申请时,也不能重新计算时效,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工伤认定需要复杂的调查,如果时间过久,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

在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法律赋予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认定的权利。有的单位借协商之故,故意拖延时间,已使劳动者最终丧失认定机会,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应当特别注意。另外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什么呢?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算,还是工伤认定日算,还是从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呢?

一般认为,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因为只有伤残等级评定后,劳动者才有了赔偿计算的依据,这个时候才能够计算出应当索赔的金额。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做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所以受伤职工在被认定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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