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提前条件
离婚的双方须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二、离婚的方式
现阶段我国离婚只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三、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指的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有一方是非内地居民的,须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办理离婚登记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1、初审: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件及材料;
2、受理: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后,条件符合予以受理;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登记: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登记离婚和登记结婚手续都差不多,相对诉讼离婚而言都是非常简单的,但登记离婚地点受到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对大多数在外地经常居住工作的当事人而言,赶回户口所在地离婚存在路途遥远和浪费时间的顾虑。况且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就无法进行登记离婚,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出具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方式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
三、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出具调解或判决书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双方自愿离婚且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而又不想回到户口所在地去登记离婚,可以在当地以一方起诉另一方,通过诉讼由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的形式离婚。比如在深圳,甲乙双方户口不在深圳,但甲方在深圳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有居住证等证据),双方自愿想在深圳离婚,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可以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向深圳的基层法院起诉,一般15左右天就能拿到离婚调解书,实行速裁的基层法院5天左右就能拿到离婚调解书,与登记离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对于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坚持不离婚的,需要通过法院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看出,先行调解,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前置程序规定。而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实体性规定。因此,要想得到法院离婚的判决,那么最重要的就是要满足能判离婚的实体性规定。
但是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实体性规定呢?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指导意见,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以上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另,《婚姻法》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面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又规定了如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四、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三种情况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对于小孩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按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判给一方抚养,但两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十周岁以上的一般要听取小孩的意见。
六、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法院一般按对方收入的20-30%判给抚养小孩的一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八、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欧阳春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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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