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感情破裂以后,很多人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避免出现闹上法庭,双方反目成仇的结果,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协商一致,形成书面的协议,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关于分割财产的协议能否生效呢?下面笔者通过以下的案例为大家解释这个问题。
孙某与白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最近孙某发现白某与他单位的女同事交往密切,经过证实二人确实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孙某也认为当初对白某的了解不透彻,性格方面,兴趣爱好都存在差异,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更不想在维持夫妻关系,于是与白某商量双方协议离婚,白某同意后两人达成书面协议,对财产的分配方式及数额都作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在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之前白某后悔,承认自己的错误,苦苦哀求孙某不要离婚,孙某心软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没过多久孙某和白某又因琐事争吵,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孙某与白某离婚,但是未支持孙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荆律师办案心得: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经营婚姻时需要智慧,在走出婚姻时也一样需要智慧。温和而睿智地驾驭自己的人生和婚姻是我们必修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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