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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判定规则

2015-03-23    作者:陈奎律师
导读: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判定规则在网络环境下,域名与注册商标虽属于不同的标识,但在商务活动中具有相同或近似的识别功能,两者产生权利冲突在所难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标权与域名权权利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

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判定规则

在网络环境下,域名与注册商标虽属于不同的标识,但在商务活动中具有相同或近似的识别功能,两者产生权利冲突在所难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标权与域名权权利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归入最新《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第2项将“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字号、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行为,作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之一,实质上是列明了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要件。本文基于两个司法解释条文的区别与联系以及相关的司法判例,提出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权利冲突的判定规则与方法。

首先,应当认定涉诉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第2项前段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的情形,无疑是不以域名的商业使用为必要。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注册行为或者持有域名,并必须以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为前提,就构成对于驰名商标的侵害。因此,在商标权与域名权权利冲突的纠纷中,第一步即是要判定涉诉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著名的“原告美国杜邦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正是首先认定原告美国杜邦公司的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即使被告的涉诉域名尚未作商业使用,仍然可直接依据《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第2项的规定判定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而与此相反,在“原告山东省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青岛海信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商业专修学校((2007)鲁民三终字第105号)”一案中,法院就与驰名商标“海信”相同或者近似的三个域名,对于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的一个域名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对未使用的另外两个域名认定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定有待商榷。

其次,当涉诉的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时,应当以商业使用为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在涉及普通的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权时,《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第2项后半段规定“与他人注册商标、字号、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未要求域名必须已经作商业使用,但《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则是以“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为前提。上述两项规定相比较而言,《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系在后规定,其对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适用作出了更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应适用该规定予以解释和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与非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成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 陈奎律师办案心得: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为公司企业及个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保驾护航是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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