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专利侵权的误区
—专利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条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处理废硅藻土5个步骤的方法技术特征,而原告段育红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仅仅是5个步骤中的1个步骤,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原告段育红主张仅以权利要求书第1条第一款为其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般人认为只要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和自己的权利要求大致相同或相似,就应当认定该产品侵权,其实不然。从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如果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就不会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什么是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包括下面两种情形:
1.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用公式表示,即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这是传统专利侵权理论承认的最基本的侵权行为,现在已极为少见。
2.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有一部分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替代。
等同特征经典的表述为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本领域内一般人能想到)。
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比专利缺少了一个以上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他人在缺少专利技术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完成了同样的发明任务,显然不构成侵权。用公式表示,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为:a+b+c或a+b或a+c或b+c,这表明,实施者用较少的技术特征达到了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本身已是一种创新,是技术的进步,显然不能视为侵权。
陈奎律师办案心得: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为公司企业及个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保驾护航是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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