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妻子深夜坠楼身亡命案
2009年10月,石某的丈夫凌晨从睡梦中被人叫醒,发现妻子石某被人抬到自家门口,奄奄一息,紧急送医后仍不治身亡。法医鉴定结论:死者石某系高坠造成多脏器组织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即通常俗称跳楼)。公安机关就死者究竟系自杀或他杀展开调查,却意外发现救人者戴某趁石某重伤之际曾对石某实施强奸。
石某家人寻求李林律师帮助,要求查清真相,严惩凶手。李林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详细听取被害人家人意见,联系公安机关会同法医当面介绍案情并回答家属疑问。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律师接受委托代理附带民事诉讼。针对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跳楼后被强奸之后死亡的结论,李律师向检察院调取案卷材料,综合分析案发现场的勘验记录、本楼及附近居民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依据案件事实向石某家属解释案情真相为什么不是家属所猜想的石某遭强奸后被推下楼身亡,而是石某自己先跳楼后才遭到戴某强奸,有力化解了家属的疑惑。
为了有利于家属下一步的索赔及明确戴某罪过的加重程度,李林律师申请就戴某的强奸行为和延误救治行为与石某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检察机关采纳李律师的意见,认为需要明确该因果关系,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权在公安机关。李律师与公安机关继续交涉委托鉴定事宜,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委托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戴某的行为是导致石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据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强奸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强奸犯罪的量刑幅度仅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无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是认定强奸,还是认定强奸致人死亡,区别二者的法律意义显然十分巨大。
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依据鉴定结论以强奸致人死亡起诉戴某,虽然戴某的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强烈质疑,但法院最终采信鉴定结论,以强奸致人死亡从重判处戴某13年有期徒刑。该鉴定结论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依据这份鉴定结论,法院判处戴某对石某死亡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40余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该判决结果普遍表示接受。
李林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不仅需要能力、经验、技巧,更需要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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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资深律师,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从业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思路开阔,注重挖掘细节,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擅长刑事辩护和各类民商事诉讼,成功办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信誉优良,口碑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