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题目写全了应该是:苹果公司“Siri”技术被诉专利侵权案之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之上诉案的旁听侧记。
Siri想必大家都应该不陌生了。2011年10月,苹果公司在iPhone4S上开始应用Siri语音控制功能,因为Siri对用户语音的准确理解和拟人化的回答,一时间引起了巨大反响。全世界各国的宅男们竞相用各种方法来调戏Siri并乐此不疲。
2012年6月,和苹果公司相比几乎是默默无闻的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以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侵犯其智能语音系统“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为由,在上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苹果公司则针锋相对,采取釜底抽薪之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无效。
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不服,将复审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智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4年7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委专利有效的第21307号决定。苹果公司继续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智臻公司状告苹果公司侵权开始,这一案件就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专业和非专业的媒体对此案专业和非专业的报道也比比皆是。例如有媒体在北京一中院判决苹果公司败诉后声称今后Siri或将在中国停用。其实现在的诉讼不过是关于智臻公司的专利是否有效的争议而已,即便该专利被最终确定有效,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是否侵犯了该专利权还另当别论。专利权被判定有效但是最后却判定不侵权的案件也有不少,因此判断Siri是否停用实在为时尚早。
因为苹果的这个诉讼如此受人关注,因此在看到北京高院将在2014年10月16日下午14点开庭公开审理苹果上诉案的消息的时候,我就猜到旁听的人一定会不少,所以我在16日下午的13点30分就赶到了北京高院,但是发现,还是来晚了。
法院西南角入口处不大的传达室里已经密密麻麻挤满了各色人等。很多人看起来好像还是学生。我努力穿过拥挤的人群走到传达室内,看到一位身穿法院工作制服的美女工作人员正在向大家解释什么(开庭之后才知道她就是本案的张梦娇书记员)。我便问她我想旁听苹果的案子应该在哪里办理?她微笑着说就在这儿,把你的身份证给我。我递上身份证后,她告诉我:“赶快去把包存了吧。旁听不允许带包,法院的存包柜个数有限,去晚了就存不了了。”我于是立刻挤到存包柜前,但是,又来晚了,眼睁睁看着最后一个存包柜被别人占了。
只好回头再去找张书记员,这时候只见她手里已经拿了很多身份证,但是却迟迟不发旁听证。事后才知道原来因为本案影响太大,国家知识产权局派出了一个庞大的代表团前来旁听,此外还有各家感兴趣的媒体,所以要先确保他们能有旁听的机会。
就在等待的时候,突然发现本案主审法官也出现在人群中,正在协调各家单位旁听事宜。听他说高院本来有可容纳200多人旁听的审判庭,但是没有预约上,这次的审判庭只能坐40个人。我扫了一眼屋子里的人,貌似已经远超40人了,感觉有些不妙,心想难道这次白来一趟?其间有不少人来询问无法存包的事,张书记员一直很有耐心地和气地说:请先稍等一下。
等到强局和各路媒体都领到旁听证之后,总算轮到我们这些来“打酱油”的平民百姓了。其实这时候北京高院完全可以以旁听席已坐满为由限制旁听的人数,这样可以省下不少麻烦。知识产权行业多为读书人,估计没人敢在国徽高悬、警备森严的高院表示不服。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愧是人民的法院,他们没有怕麻烦,还是给所有来旁听的人都发了旁听证,而且还派出工作人员将无法存包的人引领到东北角入口的存包处去存包。存包时有人提醒,非媒体工作人员除了不许带包之外,手机、相机甚至纸笔都不许带。
存完包顺利通过安检,进到法院里之后不能单独行动,要由书记员带领去审判庭。其实这时候我已经做好站着旁听的准备了,没想到进到审判庭之后还是侥幸找到一个座位。不过之后进来的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门口处密密麻麻站满了人。这时候张书记员开始打电话联系协调,不一会儿几位工作人员抬进来两排座椅放在上诉人席后,先安顿好苹果公司一方的旁听人员,然后又陆陆续续抬进来几排座椅,放在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座位后面。张书记员招呼没有座位的人互相照顾一下挤着坐。最后还是有两位女生没有座位,张书记员于是又打电话找来了两个高脚凳给了她们。审判庭里几乎能被利用的空间都被利用了。一直到所有人都坐好之后,她才开始准备开庭的程序。我看到有的媒体报道说有人领到了站票,这其实是不准确的。
开庭之前,照例是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之后三位法官身披庄严的法官袍隆重登场入座。随着主审法官的法槌落下,审理正式开始。核对出庭人员身份的时候我发现,双方企业都没有派人出庭,不过苹果公司有数名员工来旁听,就坐在上诉人身后。苹果公司看来对这次审理还是挺重视,我注意到有一位旁听人员是用护照换的旁听证。苹果公司不愧是行业翘楚,员工果然与众不同,每一位都发型时尚、着装职业,看起来气宇轩昂,非常干练。苹果公司一方的律师也是西装革履、一丝不苟的样子。总之你想象中的外企白领是什么样他们就是什么样,如果还是无法想象请根据下面的图像自行脑补。
再看专利复审委和第三人智臻公司的代理人,基本上都是着装随意亲和,好像中关村街头的路人甲,也好像苹果产品发布会上的乔布斯,惟有斯律师系了条领带。
光看双方的衣着打扮,再联想到智臻公司和苹果公司在规模上的巨大差距,也许有人会以为这次诉讼是Diao丝对高富帅的一场逆袭。但是如果这么想你就错了,智臻公司可绝不是什么diao丝,据律师介绍他们在业内享有盛名。智臻的小i机器人的技术甚至得到了中国移动、京东商城这些土豪们的青睐,被用在他们的客服系统里,可见技术之先进。很多宅男自以为在调戏京东的客服妹子的时候,其实在网络另一端对付他们的就是小i机器人。智臻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还演示了上海移动10086应用本案专利的实例。不过我之后也实验了一下,却没有得到同样的结果。难道北京移动和上海移动有所不同?
在确认完当事人身份无误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可以看出来法官对本案专利的技术内容还是比较感兴趣的,要求三方当事人详细介绍相关的背景技术。不过三方都没有派技术人员出庭,而是由代理人代为介绍。代理人发言介绍的时候可以自带投影仪将介绍内容投射在自己一侧身后的墙上,供法官和对方观看。有一个有趣的细节是:智臻公司使用的正是一台苹果电脑。根据智臻公司一方律师的介绍,本案专利的技术背景大概是这样的(本人是没有纸笔记录的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以仅凭记忆转述,如有谬误敬请谅解):
在人工语言处理领域,一直存在两种算法,就好像华山派自古以来一直有气宗和剑宗之争一样。一种算法是所谓查询算法(姑且算做剑宗),对所有可能的语句建立庞大的数据库,然后通过查询数据库来得到结果进行答复(如同独孤九剑的剑法,依据不同的兵器有不同的招式)。另一种算法是所谓语义识别算法(气宗),对语句的语义进行解释,分析计算之后给出相应的回答。两种算法各有长短,查询算法(剑宗)响应速度快,但是需要建立庞大数据库,对数据库中没有定义的语句无能为力。而语义识别算法(剑宗)对应的语句范围广,不限于数据库,但是需要计算时间,回应速度慢。相传一直以来,剑宗和气宗互不服气,以为自己才是语言处理的正统,因此互相争斗乃至残杀,死伤惨重…直到出现了小i机器人这个专利。
在这个专利中,首先提出了使用过滤器的概念,也就是说,先将接受到的语句进行“过滤”,如果是格式化的命令式语句,就把它转交给查询算法处理,如果是自然语言,则交给语义识别算法处理。“从而避免了由于自然语言处理速度较慢,影响格式化语言处理速度的问题,实现了快慢分流的效果,提高了处理速度和准确率,也提升了智能化,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也许有人已经看出来了,在这里过滤器就好像华山派的令狐冲令狐大侠,既是气宗岳不群的高徒,也得到剑宗前辈风清扬真传,对气宗和剑宗的功夫都了如指掌,因此能够打破门派的壁垒,将气宗和剑宗融合一致,遇到招法凌厉的对手,就调用剑宗功夫见招拆招;如果遇到内力高强的敌人,就调用气宗的功夫比拼内力。令狐大侠的武功笑傲江湖,前无古人,因此本案专利当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也不知道我这么比喻是让您更清楚了还是更糊涂了。当天智臻公司的律师当然不会提到什么剑宗气宗,这都是我的引申。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智臻公司对本专利的这一番功能效果的介绍却并未写在说明书里。也就是说如果不去旁听只阅读说明书的话是绝对不会了解的。这也是上诉方反驳的理由之一。
众所周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一件发明专利的基础。不管技术本身多么先进,如果在撰写专利的时候没有很好的用文字进行保护,就会给之后的维权带来很大麻烦。对于本案专利的说明书,业界早有很多诟病。且不说在侵权诉讼中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单从说明书的撰写上来看,我想任何一个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的人都应该会发现各种存在的问题。当然,对10年前撰写的专利申请不能苛求,不完美的说明书也并非不管用,但是这些存在的问题似乎值得每一位撰写专利的专利代理人借鉴和反思。
本案说明书中,除了上述智臻公司律师关于功能和效果的说明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之外,担负令狐冲重任的过滤器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清楚的说明。为了方便爱学习的小伙伴研究,我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贴出来供各位参考。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
一个用户;
和一个聊天机器人,
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
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
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比较专利公开时和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就会发现,过滤器这一技术特征在专利公开时并不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是后来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追加的。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在权利要求1中追加了过滤器才使得审查员承认了本专利的专利性从而获得授权。但是对过滤器的结构以及如何实现功能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描述,这也使得智臻公司一方在辩论中有点儿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因为:
A:如果主张过滤器是本发明的发明点所在,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那么因为没有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从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说明的规定。
B:如果主张过滤器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所在,只不过是公知常识,因此没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那么因为除过滤器之外的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自认过滤器是公知常识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虽然苹果公司一方在庭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方这个矛盾之处。但是过滤器是不是公知常识是双方在辩论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攻防中的一个重点。智臻公司的律师在庭审中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过滤器本身是公知常识,但是把过滤器应用在对话机器人中这个“应用”具有创造性。我猜测这也是他们为了回避上述矛盾的无奈之举,但是这样的答辩又将带来一个新问题:将没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发明”在什么情况下有创造性?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4.2关于组合发明的规定,只有在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的情况下组合发明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要想主张这样的技术效果好像有些难度。很遗憾,对智臻公司律师的这个观点,没有看到苹果公司方的当庭反驳,所以没有办法了解双方对此的意见。
此外,智臻公司在专利无效请求阶段和一审过程中都提交了很多本专利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的证据来证明本专利的创造性,但是都未获得复审委和北京一中院的支持,北京一中院给出的理由是“无法证明在商业上获得的利益与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直接的直接关联性,不足以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依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5.4中的确规定了如果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的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导致的,则这类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看来要证明这个“直接导致”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困难的。
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主张这个过滤器是一种功能性限定呢?这不是可以解决没有记载具体结构特征这个问题么?虽然智臻公司并没有在法庭上这么主张。但是如果主张过滤器是功能性限定的话,按照《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这将会使得用对比文件来否定过滤器的创造性变得更加容易,同时,功能性限定还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也没有给出过滤器的具体实现方式,所以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也是个问号。
除了过滤器之外,双方还对权利要求1中的游戏服务器的记载是否清楚进行了大量的争论,限于篇幅就不展开了,如有兴趣可以在高院判决书公开之后会自行查阅。
在旁听过程中我有一个很强烈的感受就是:专利权的解释的确是个引无数人竟折腰的难题。自从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出现了权利要求书之后,权力要求书的记载就应该是专利权解释的准绳。但是我感觉很多时候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专利权的解释颇有些随意,不够重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如果不严格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而随意引入说明书甚至公知常识的内容对专利权进行解释的话,就会使得专利权的边界变得模糊不定,最终损害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对本案专利中游戏服务器究竟是如何和其他模块相连的问题,复审委、北京一中院都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解释,甚至于在庭审的时候针对法官的发问,被上诉人的复审委和第三人的智臻公司给出的解释也互相不一样。这个现象应该值得深思。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互不相让、争论激烈。旁听席也屏息静气,看得十分过瘾。等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本以为能欣赏到更加具有冲突性的场面,结果双方均偃旗息鼓,表示没有更多的补充意见,于是庭审就这么嘎然而止了。看看表,此时距离开庭已经两个多小时,窗外已经是夕阳西下,暮色一片了。
我一直觉得,通过旁听复审委或者法院的公开审理,分析比较控辩双方的观点是深入理解专利制度,提高业务能力的一个卓有成效的方法。这次旁听有幸观摩了双方代理律师精彩的辩论,让我感觉受益良多。也非常感谢北京高院的工作人员不辞辛劳给我们这次旁听的机会。
从智臻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权开始,双方从上海到北京,从复审委到北京高院已经争斗了两年之多,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希望这次的诉讼最终能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也希望这次的诉讼能够促进中国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环境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让从业人员更加有信心期待中国专利之路的明天会更好!
郑文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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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郑文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婚姻、工伤赔偿、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多种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积累了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郑文吉律师可以熟练使用韩语,日语,英语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