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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78万卖房偿还107万 债主另71万元要不回?

2015-03-23    作者:黎侠蓉律师
导读:借款178万元还不上,与债主口头协议,把抵押的房子卖了,还上107万元结清债务。不想,债主归还的借条只是彩色复印件。事后债主又拿出了4张借条原件,主张还有71万元未还。这个债主能要回这71万元吗?这场借款风波,将如...

借款178万元还不上,与债主口头协议,把抵押的房子卖了,还上107万元结清债务。不想,债主归还的借条只是彩色复印件。事后债主又拿出了4张借条原件,主张还有71万元未还。这个债主能要回这71万元吗?这场借款风波,将如何收尾?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中院获悉,中院维持云霄法院一审判决,债主持有的借条已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不支持债主的诉求。

【案情】

借款178万还不上卖房偿还107万,就能拿回所有借条

2010年11月24日至2012年5月6日,黄某因为生意周转困难,先后分18次向方某借款178万元,并出具了18张借条。除了其中一笔10万元借款以黄某的亲戚黄某清提供的房产作抵押外,黄某将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也交给方某作为抵押。

2012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双方称之为“总款”),约定还款期限等具体事宜。

因黄某一直未履行上述协议,2013年4月8日,双方经口头协议,黄某将抵押的房产以170万元卖给案外人,由案外人将其中的107万元偿还给方某。但事后,方某未出具收条,只将18张借条的彩色复印件交给黄某,并把抵押的房产证交给案外人。

因随身没有携带还款协议书和黄某清的房产证,同日,方某出具一张欠条给黄某,载明:“欠一张总款,欠黄某清屋契未付。”

拿回的只是复印件

债主又持原借条起诉71万未还

之后,方某持有4张共计71万元的“借条”向云霄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偿还71万元及利息。对此,黄某辩称,方某在收到107万元款项后,将所有“借条”全部归还,并将房产证交案外人,且书写一张欠总款及房契的欠条,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已终结,不应再承担71万元的债务。

云霄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通常都会将借条原件收回、销毁或在借条上注明。方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将18张彩印的借条全部归还,其中包含了4张共计71万元的借条。综合方某、黄某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终结。所以,方某持有的借条已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其以持有的4份借条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

云霄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方某不服上诉,漳州中院维持原判。

【说法】

已归还全部借条复印件借条原件失去原有的债权凭证效力

经办法官介绍,民间借贷是基于借贷双方相互信任或亲朋好友关系而发生,在民间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交易方式,即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书面借条,在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该借据由出借方保管,待借款人还清款项时,出借方将借条退还给借款人或当面撕毁。

本案中出现了18张借条的原件及彩色复印件,且原件与彩色复印件从肉眼上看无任何区别,一般人无法将两者区别开来。对于借款人而言,其收到所有借条的彩色复印件,就认为其收到的是借条原件,主观上形成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认识。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来看,双方每借一笔款项均会出具借条,并交付用于抵押的房屋的房产证,且在协商还款的时候还形成了还款协议书,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都是较为谨慎且手续较为完备。出借人方某将18张借条彩色复印件交还给黄某时,还将作为抵押的其中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交还,并出具一张尚欠还款协议书及另一套抵押房屋房产证的欠条。从上述行为可看出,若没有全部还款根本无需出具欠条,也无需将作为抵押的房屋房产证归还给黄某。若按方某所言,尚欠71万元未还,其完全可以将107万元的借条原件还给黄某,将剩余的71万元的借条原件留下来即可。

综上,涉案借条彩色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功能和用途,随着借条的持有人发生转移,按惯例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随之发生变化,方某持有的借条原件已失去原有效力,可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 黎侠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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