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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之二

2015-03-23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涉及隐私,采用化名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之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程敏东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中担任程敏东的一审辩护人,参与一...

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

一审辩护词之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程敏东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中担任程敏东的一审辩护人,参与一审庭审全部过程,并出具了书面的辩护意见(《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一审辩护词》及《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涉及的国际货物文件资料及其简要说明》),现补充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纵览本案,控方的指控思路极其混乱,可能是因其对国际货运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和对其它法律的一些条款的理解错误,从而用个人主观推定的方式来反复提起公诉。这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在此强调如下:

一、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能凭主观推定认定。

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确不要求明知所走私的是何种物品,但对于走私毒品罪必须明确知道是毒品(不要求明确知道何种毒品)。

三、控方一方面说凭程敏东证词认定程敏东明知是毒品而承运,一方面又说凭混装等推定程敏东明知是毒品,甚至还当庭又主动指出程敏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五份口供和法庭上陈述一直稳定、基本一致、真实可靠(程敏东一直作无罪辩解啊,控方认可程敏东的无罪辩解与指控自相矛盾)。

四、混装等不能成为指控的理由:

其一、在货运行业能不能混装必须由控方来举证,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混装,或者说混装违法!

其二、混装不仅存在于国际货运这个行业中,生活中混装的也是常有的事!大多也是为了降低成本,此点不用举例!

其三、控方所指控的“伪装”就是在国际货运行业中,只要将两种不同的货物装在同一箱,而其中的一种货品未报关就可以说是伪装!然后由“伪装”再推定成走私毒品罪!?也就是说,只要是伪装,那一定就是走私毒品? 

五、法庭调查表明,侦查部门的确没有对毒品封存,没有证人及当事人程敏东的签名确认、毒品鉴定没有明晰毒品来源等等。

这种情况下,依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在本案中存在毒品。尽管这可能是侦查部门办案素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本来,面对这样的证据,辩方完全可以否定其证据效力。但是,因事实上程敏东的确是在警方查获后才知道所承运的是“迷奸丸”,程敏东还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当庭认可其被警方限制自由后知道所承运的是“迷奸丸”的事实。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在本案中,程敏东并非是对自己有利的就说,对自己不利的就不说,而是坦然地、实事求是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本案事实。

六、程敏东是承运人身份,也没有报关的义务。因前段航空费用是固定的,所以不存在偷、逃、漏税的可能,因为出口税额与他无关。

七、即使规定不能混装,即使是混装,甚至“伪装”,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也不能推定程敏东明知所承运的是毒品,因而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另外,程敏东是承运人,所承运的客观上的确是“迷奸丸”,不是普通货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八、另外本案涉及国际货运相关的专业知识,其对程敏东所讲的“重量不能超过32公斤”、“混装是为了减少材积”、“混装是为了降低货运成本”、“为了减少破损风险而重新包装”等等都有国际货运行业的专业依据。在我们交给贵院的《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涉及的国际货物文件资料及其简要说明》中已十分明确,在此仅作强调。

我们再次恳请贵院尽快依法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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