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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城管强拆违法

2015-03-23    作者:李先锋律师
导读:遭强拆起诉城管法院认定强拆违法家具厂索千万国家赔偿  2008年4月,北京市奥美达家具厂厂房被认定为影响市容的违法建筑,遭城管强制拆除。家具厂经理龚先生不服处罚,将通州区城管大队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

遭强拆起诉城管法院认定强拆违法

家具厂索千万国家赔偿

 

 2008年4月,北京市奥美达家具厂厂房被认定为影响市容的违法建筑,遭城管强制拆除。家具厂经理龚先生不服处罚,将通州区城管大队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确认通州区城管大队作出的拆除决定书违法。记者近日获悉,奥美达家具厂已向通州法院递交诉状,向通州区城管大队索要1169万元国家赔偿。 

  

 工厂厂房两遭拆除

  北京市奥美达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代理律师李先锋介绍,家具厂这片4000多平方米的厂房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北工业大院路东侧,因机场南线建设及相关绿化工程,已先后两次被拆除,而后一次拆除属于违法强拆。

  上世纪90年代,龚先生在这片土地上建起了家具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9月7日,龚先生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管头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龚先生承租管头村原生产队旧址的五亩四分地,租赁期限自1999年4月1日至2049年3月31日,租赁协议经过公证。

  协议签订后龚先生支付了全部租金,并在这里翻建、扩建了厂房,继续经营家具厂。

  2006年11月,机场南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家具厂部分土地。经协商,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与龚先生签订了《企业搬迁货币补偿协议》,拆除家具厂17间厂房共计2000多平方米建筑(剩余厂房未拆除),家具厂获搬迁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共计300万元。

  为继续运营,2007年4月,经管头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家具厂拆除剩余部分土地上的房屋,并在原址进行厂房重建。龚先生又相继投入数百万元建造楼房,建筑规模4000多平方米。

  谁知新厂房刚刚落成,龚先生又接到了拆除通知。2008年1月,北京市发改委要求将机场南线等5条道路建设成为“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生态景观大道”,家具厂新建楼房恰好位于工程用地范围内,通州区重点工程办公室与龚先生协商,要求龚先生自行拆除厂房,并予以适当补偿。龚先生不接受补偿方案,协商未果。

  

 2008年3月,通州区重点工程办公室以龚先生新建的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举报到通州区城管大队。

  2008年3月18日,通州区城管大队立案当日派工作人员至现场进行调查,要求龚先生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龚先生表示建房是村委会同意的,没有取得许可证。两天后,通州区城管大队认定建筑违法,对龚先生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3天内自行拆除厂房。

  4月9日,通州区城管大队报请通州区政府批准后,作出拆除决定书。4月14日,家具厂周边拉上了警戒线。一天之内,4000多平方米厂房和围墙全部被推倒。

  

 二审翻盘确认强拆违法

  不服强拆,龚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他租赁的土地是工业用地,他有权在此建设及经营,他建设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请求法院撤销通州区城管大队作出的拆除决定。

  

 一审败诉,龚先生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通州区城管大队所作拆除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人是龚先生,违法主体有误,以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拆除决定书违法。

  但是终审判决并未对家具厂建筑的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龚先生告诉记者,他是1994年徐辛庄镇招商引资时开工建设家具厂的,依合同约定仅用5年时间就付清了全部租期的租金。但由于厂房没有土地使用证,他心里总也不踏实。

  而此后管头村和徐辛庄镇送来了两个政府文件,让他吃下了定心丸。第一个政府文件是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人民政府文件徐政发(2000)23号《关于加强村工业大院建设的通知》,通知指示管头村委会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工业大院规划建设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工业大院建设,并且要尽快办理有关工业大院建设的审批手续。

  第二个文件是通州区乡镇企业局《关于徐辛庄镇管头村建设工业大院的批复》,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共北京市委[京发(2000)6号]文件精神,同意徐辛庄镇管头村建设工业大院的规划方案。望接到批复后,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这两个文件表明,这里是经政府规划、审批的建设工业大院的村子,各家企业可以放心经营大力发展。在通州区徐辛庄镇招商网站上,公布有家具厂的具体规划位置。

  龚先生就此认定,在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可以放心发展经营。

  再告城管索赔千万

  然而事情并不像龚先生想的那么简单。由于相关村镇政府机构当时怠于办理有关工业大院建设的审批手续,所以家具厂的建设至今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此,李先锋律师认为,在整个通州区,有无数个企业和龚先生一样,接受政策召唤,使用政府提供的规划,生产经营至今。不论是既有的建设还是新近的建设,城管部门都不曾做过任何提醒或制止,直至龚先生投资达到500多万元、建设进行到装修阶段,城管部门才要求龚先生拆除并不予赔偿,致使龚先生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

  事实上,家具厂最初建的厂房在机场南线建设拆迁时,得到了充分补偿,这已说明家具厂的建设行为是被认可的。城管部门以前从未制止过家具厂的建设,到机场南线绿化带需占用家具厂厂房用地时,才由通州区城管大队以违章建筑为由拆除家具厂建筑,说明通州区城管大队拆除家具厂建筑并不是真正基于家具厂建筑违法。事实上,与家具厂厂房建筑类似的情况在管头村很多,城管部门没有要求其他人拆除,只是因为他们所用土地,政府还不需要。

  龚先生在家具厂被拆除之前,曾委托北京市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拆除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11.58万元,另外,拆除围墙长38.7延米,损失2.322万元、铁门损失0.3万元、电力设施损失2.88万元、供水管道损失0.3465万元、物品仓储费1.6万元,停产停业损失650.436万元。在终审胜诉后,家具厂作为原告对通州区城管大队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拆除房屋赔偿金等共计1169万余元。

  

 李先锋律师认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通州区城管大队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和围墙,造成巨额损失,依法应予赔偿。J179

  

 

 李先锋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现任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9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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