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卖房后反悔
叔叔将房子卖与侄子后,竟然反悔。侄子也不甘示弱,直接将叔叔起诉至法院。这场叔侄大战究竟谁笑到了最后?近日,一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
2008年12月,李先生与自己的三叔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22.4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拆迁取得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在李某拿到房屋产权证5年后的第1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房屋。2009年,李某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按份共有。李先生事后将叔叔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李某与妻子共同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与妻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先生与李某签订合同之时,属于真实意愿,故合同合法有效。事后李某反悔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应当继续履行合约,将房子交予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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