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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编辑登山遇难两领队是否应担责

2015-03-23    作者:钟成律师
导读:年仅23岁的“夏子”刚从大学毕业,在央视体育频道担任编导。同时,她还在知名户外运动网站“绿野info”注册成了会员。2007年3月10日,随“驴友”一起参与登山的她,在山上突然昏迷不醒,虽经多方营救,但送入山下的医...

年仅23岁的“夏子”刚从大学毕业,在央视体育频道担任编导。同时,她还在知名户外运动网站“绿野info”注册成了会员。2007年3月10日,随“驴友”一起参与登山的她,在山上突然昏迷不醒,虽经多方营救,但送入山下的医院时,她已经不治身亡。

  家属悲痛之下,将发帖组织这次登山的两名领队和绿野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40万元。该案不仅关系到这次事件中领队的责任问题,更关系到类似“驴友”活动的发起组织者的责任。作为关注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律师,我们决定组织一个团队,义务为两位领队代理此案……

 

   户外登山 “驴友”不幸死亡

 

   2007年3月6日,在北京的登山爱好者郝先生(网名“海”)、张小姐(网名“玛瑞亚”)在知名的户外运动网站“绿野info”(以下简称“绿野”)发布了户外活动计划贴,计划进行“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登山活动,有九名登山爱好者报名参加了这次活动,包括一名23岁的姑娘“夏子”,后来人们才知道,她是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编辑。

  2007年3月10日早晨,由于所租的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领队“海”和“玛瑞亚”在车上同大家协商后,决定将登山路线改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

  上午10点多大家开始从柏峪上山,中午一点半左右在一个叫“实心楼”的地方午餐。两点钟,大家继续前进,后因其中一名男队员体力不支,导致全体行进速度下降,最后登顶时已经是晚上7点左右,此时天已全黑。“海”联系绿野援救队,准备救援。夜里10点半时,“夏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动,领队“海”迅速报“110”请求救援。

  次日凌晨1点多,“夏子”突然昏迷不醒,呼吸微弱,队员们轮流为其做人工呼吸及心肺复苏。当地也组织了20多名消防武警战士及10多名当地村民,用单架将“夏子”抬下山,在下午2时许把“夏子”送到了医院。不幸的是,此时医生判定“夏子”已经死亡。

 

  家属索赔 总额共计40万

 

  北京的绿野网站在全国户外运动爱好者中有很大的影响。   

  “夏子”事件发生之后,两名领队及其他队员也曾经希望通过积极地协调,大家坐下来妥善解决善后事宜。但是因为“夏子”的父母坚持认为领队及其他队员在此事件中有过错,必须先在“认错书”上签字,才能谈及其他问题;而两领队及其他队员,认为他们只有道义上的帮助责任,不认为自己有法律责任。

此时,双方其实都已经咨询了律师,对此事责任归属的观点不一,协商只能以失败告终,和谈之门也随之关上。

  2007年7月,“夏子”父母委托律师,将两领队及“绿野”网站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形成了一度引发颇多关注的“夏子”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两领队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和预算,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要求队员服从安排,是该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的组织行为导致了参加人员的死亡后果,其行为具备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近40万元。

 

  律师关注 提供义务代理

 

  我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60多名,其中正好有好几名登山爱好者,他们经常参加“绿野”的登山活动。此前发生在广西南宁的“驴友遇难事件”,我们就曾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次组织律师讨论过此案。

  一审判决“驴友”活动的组织者担责后,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不好,将对目前我国蓬勃发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夏子”事件发生后,我们同样给予了高度关注。当该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我们觉得有义务站出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事务所当即决定:组织律师团队,义务为两领队代理此案件。

  在接受两领队委托后,我们建立了由五名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积极投入到工作当中。

   针对原告诉称:被告变更行走路线,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的观点。我们当即作出决定,利用周末休息时间,重走两条路线,认真比较一下实际情况到底如何。

 

  亲身体验 重走当天路程

 

  在律师团队的五人中,只有一位经常参加登山活动,其他四人虽然都是男律师,体力也不错,但毕竟对登山十分陌生。但在此案中我们一致认为,亲身去体验一下原被告曾经经历的那段路程,对于办好此案有很大的帮助。

  2007年10月12日,在被告的两位领队和一位热心驴友的带领下,我们一行人早早出发,重走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的线路。

  早上9点半,大家从柏裕出发,此时正值北京秋天,一路景色迷人,大家都陶醉在迷人的景色当中,当然,我们并没有忘记认真做好取证,照相、GPS采点、在出事地点查看等工作。

  毕竟律师平时以脑力劳动为主,工作繁忙又缺少锻炼,在登“无名一”和“无名二”两座山头时,两位年龄较大的律师体力就有点吃不消了。但在大家的鼓励下,他俩还是咬牙坚持继续前行。最后,大家终于在天黑时下了山。当晚在饭店吃饭时,其中一位律师已经累得根本吃不下任何东西。

  也许是因为10月12日走的比较顺利,我们在10月19日按计划走“下马威-灵山顶峰-灵山古道-洪水口”这条线路时,两位领队对我们也更加有信心了。另外,这次行动又有三位驴友加入。

  虽然我们早上六点半就出发了,但路上车辆发生严重拥堵,在离下马威还有十公里的路段,车辆几乎完全无法动弹。于是大家决定步行前进,当我们一行沿着公路到达出发点“下马威”时,已经是下午2点半。

 

  历经波折 终于完成登顶

 

  在登山前,大家只是简单吃了点东西。由于时间已晚,大家都急着往前赶,当一行人来到灵山主峰脚下时,天色已经暗了下来。为节省时间,一位驴友提议:不登顶,直接从山腰横切到达“牛棚”,再走灵山古道到达洪水口,这样能节省很多时间。结果在横切过程中,我们无法找到行走路线,经多次探路不成功,只好原路返回,再登顶灵山。

  此时天色已经完全黑了下来,大家的心情也随之沉重起来,毕竟还有一大段路没有走,而夜里爬山的风险又远大于白天。领队和“老驴”们都很担心,生怕我们几个律师出什么状况。

  在登顶时,夜幕下的灵山也开始露出它的野性:温度下降到零下2度左右,风速也达到了7到8级。在山脊上行走,不小心就可能被大风刮倒。幸好领队和老驴们有经验,都准备了头灯、手电等夜行工具,事先也特别交代律师们多穿些衣服。

  在大家的帮助和关心下,从来没有经历过夜晚爬山的我们这群律师,行色匆匆地跟着大家往前赶。晚上九时许,大家终于从灵山顶安全下到了灵山停车场。下来后,大家才发觉背包中的矿泉水都完全结成了冰块!

   在回来的车上,两位领队对律师说:你们今天走的路线,完全模拟了3月10日的情形:车辆晚点、迷路、天黑探路、大风低温,大家都有一种焦急的心情,除了没有大雪,基本上与“夏子”出事那天的情形一样。

   通过亲身经历的路线比较、寻找其他队员调查询问、到事发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我们对该案的代理思路也越来越清晰。

 

  法庭交锋 观点针锋相对

 

  2007年12月5日,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十几家新闻媒体和大批热切关注此案的驴友们,将法庭挤得座无虚席。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两领队发起并组织此次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组织行为导致夏子死亡,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绿野网站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故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夏子”的意外死亡有任何主观过错;被告作为这次结伴同行的自助户外活动的发起人,履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在意外发生后也尽了相关的救助义务。

在法庭上,我首先详细介绍了结伴同行性的户外运动的基本运作模式及其规则。

   我认为,基于自愿、自主、诚实信用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参加者既然选择参加自助户外运动,就应视为其自愿遵守这些既有(或者叫“约定俗成”)的规则,并受其约束。按照这种规则组成的自助户外运动团队,每个参加者的权利是相同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参加者之间是基于一般信赖建立的情谊关系,不具有管理服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发起人只是自助户外运动的提倡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人。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业余发起人的资质和责任,从法律关系上说,发起人没有管理权限,也不应承担相对于其他成员更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自助户外运动同行队友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没有法定的相互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注意义务应该由各人自己关注。当然在活动过程中,大家提倡团队协作精神,相互帮助、相互关照,共同完成登山活动内容。所以说,在绿野户外活动中,发起人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从属关系,而是结伴同行的伙伴关系。

 

  庭上强调 被告并无过错

 

  随后我强调:被告在本次活动中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夏子意外死亡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

   本案的被告按照绿野网站固有的发贴模板,于2007年3月6日在“登山版”发贴,其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贴后,在包括夏子等队员报名参加活动后,作为发起人的“玛瑞亚”还给每个参加队员打电话,核实是否有相关的户外履历,同时向每位参加队员提示要多带衣服,山上会很冷。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在发贴时履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义务。

  被告作为活动参与者之一,以发起人的身份发贴,从而被认定为“领队”,其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认为也是和其他队员没有实质区别的,这是因为:1、活动是非盈利的结伴同行自助性户外活动;2、业余性、自助性;3、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般侵权法律关系,不适用严格责任,而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4、发起人在整个活动中,只是倡导者,积极地参加者,奉献者,每个成员间地位是平等的。

  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队伍的行进中,夏子一直没有出现异常的情况(通过队员的回忆可以证实),当后队的队员走到离下撤的公路约30分钟的地点(实际已经完成行程80%以上了)时,夏子突然倒下,被告及其他在场的队员对其进行保暖、喂热水、巧克力、活动肢体、人工呼吸、联系警方、医疗救护、向户外活动的爱好者寻求救援等,但是终究未能挽回夏子的生命。可见,被告已经充分地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原因 应由本人担责

 

在法庭上,我还着重分析指出:“夏子“本身的体质以及恶劣的客观环境是造成其低温症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夏子”本人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此外我认为,结伴同行性质的自助户外运动参与者应该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作为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之一的自助行户外应当得到司法价值取向的保护和支持。

   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基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结合本案情况,“夏子”23岁,已经参加工作,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夏子”在此之前已注册报名成为“绿野”成员,应当熟悉活动规则以及风险提示。她自愿报名参加这次活动,说明她完全接受了这个约定。

   “夏子”自身的体质和装备不适合参加当天的活动。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当然应该由其自身承担。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夏子出现死亡结果,自身的因素是直接的原因。

  总之我们认为,夏子死亡事件,只一个特殊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因是自然界的因素及自身因素所造成的。其风险和责任,应该由其本人承担,被告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两审判决 厘清法律责任

 

  2008年1月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藉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

  本案中,“夏子”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于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两领队虽制定了出行路线,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此外,两人组织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亦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夏子”晕倒后,两名领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同时,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位成员均可以自由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路线、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二被告对造成夏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绿野网站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作为公共论坛的管理者,原告要求绿野网站对网络用户组织的户外活动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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