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2007年3月6日,登山爱好者郝先生(网名“海”)、张小姐(网名“玛瑞亚”)在“绿野”(.info)网站发布户外活动计划贴,计划进行“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登山活动,包括“夏子”在内的另外九名登山爱好者报名参加这次活动。
3月10日早晨,由于所租的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在车上经过大家协商登山路线改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上午10点多开始从柏峪上山,一点半到两点间在实心楼午餐,后因另外一名队员体力不支,导致全体行进速度下降,最后登顶无名二时已经晚7点左右,此时天已全黑。夜11时,夏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动,领队迅速报110请求救援。第二日凌晨1点多夏子突然昏迷不醒,呼吸微弱,马上开始做人工呼吸及心肺复苏。次日山下组织了20多名消防武警战士及10多名当地村民用单架将夏子抬下山,下午2时许把夏子送到医院,医生判定已经死亡。
二、原告起诉两领队及“绿野”网站
2007年7月,夏子父母委托律师,将两领队及“绿野”网站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两领队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经费,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要求队员服从安排,是该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的组织行为导致参加人员的死亡之损害结果,其行为具备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近40万元。
三、接受两领队委托,律师精心准备。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60多名,加上行政、助理人员,全所近80人。事务所有几名登山爱好者,经常参加“绿野”的登山活动。南宁“驴友遇难事件”出来后,百瑞律师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次讨论过此案。一审判决后,我们认为广西一审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不好,将对目前蓬勃发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产生及其不利的影响。
夏子事件出来后,我们同样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当这一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我们觉得有义务站出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百瑞律师事务所当即决定:组织律师团队,义务为两领队代理此案件。在接受两领队委托后,百瑞律师事务所组成了由五名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针对原告诉状称:被告变更行走路线,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的观点。我们决定,重走两条路线,认真比较一下,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我们将原计划行走路线和后来实际行走路线都走了一次;并认真做好取证,照相、GPS采点、在出事地点查看等等。
通过路线比较、寻找其他参加队员调查、到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大量的准备工作,使我们对该案件的代理思路越来越清晰。
四、法庭交锋、观点针锋相对
2007年12月5日,该案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两领队发起并组织此次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组织行为导致夏子死亡,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绿野网站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故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1、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诉讼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原告主张被告有过错的话,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2、对于夏子的死亡,被告没有主观过错,导致夏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低温症,但导致低温症的主要原因是夏子本人的特殊体质外加恶劣的客观环境造成的,对此,被告没有过错;3、自助户外活动的意外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受害人无权要求发起人(或者其他同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之一的自助行户外应当得到司法价值取向的保护和支持。
绿野公司认为,公司仅是网站的经营者,为不特定用户组织发起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涉及活动本身,亦没有监管义务。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与夏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五、法院判决
2008年1月8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藉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本案中,夏子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于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两领队虽制定了出行路线,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此外,二人组织的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亦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夏子晕倒后,二领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同时,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位成员均可以自由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路线、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二被告对造成夏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绿野网站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作为公共论坛的管理者,原告要求绿野网站对网络用户组织的户外活动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此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助户外运动是一种新兴的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我们应该给予积极肯定的社会评价。为此,在对待自助户外运动意外事件的法律价值评判上,我们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来分析和考量。如果因为偶然的意外事件,无论发起人有无主观过错都必须让其承担侵权法律责任,那以后这个社会谁也不敢组织自助户外活动了。这样的价值取向,岂不是扼杀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岂不是要让社会交往变成独来独往?从安全角度看,独来独往的户外运动方式的风险远远大于结伴同行的方式!我们设想一下: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活动,提议方就有可能要承担风险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责任不能以抑制人们的交流和社会交往为价值取向,否则会产生不利的社会效果。
值得欣慰的是,海淀法院的判决,不仅仅体现了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把握案件实质问题的能力,而且展现了法官在了解社会风范、引领社会价值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高超能力!
正如百瑞事务所钟成律师在法庭上所说:我们希望,明天我们还能相约去爬山!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钟成律师
2008年1月12日
钟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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