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1与被告肖某2系亲姐妹,为了居住需要和照顾原告肖某1腿脚不好,两人共同出资并以银行按揭贷款和提前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某房产一套。购房时被告肖某2以原告肖某1没有离婚且没有工作做贷款为由将买受人改在被告肖某2一人名下。为了防止纠纷,在第三人见证下,原告肖某1与被告肖某2签订证明,确认该房产产权为二人共同所有。因原告肖某1病情加重,且在赡养父亲问题上发生纠纷并牵扯到该房产,故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
被告肖某2答辩称:该房产系我做的贷款,我交的首付,装修也是自己做的,房产系其个人购买。对于原告肖某1的出资可按房屋作价比例给钱,但该房产与原告肖某1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某房产由原告肖某1韩某某和被告肖某2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由原告肖某1和韩某某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被告肖某2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裁判要点:
1、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肖某2名下,且是以被告肖某2的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但原告肖某1与被告肖某2共同支付首付款和房屋贷款,应当认定为二人共同购买,应为二人共同所有。
2、原告肖某1与被告肖某2在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写有一份证明。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各出资一半购买,共同享有所有权。该证明实为对共有份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3、原告肖某1在购买该房产时,与原告韩某某存在夫妻关系,且韩某某对其出资的行为知情且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肖某1对上述房产的份额应当与韩某某共同享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律师提醒:
1、对于共同购房事宜,一定要保留好出资的证据,如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还贷的转账凭证等,如果当事人本人无法取得该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一定要注意该出资证明系法院确认双方房产份额的重要证据。
2、“亲兄弟明算账”,尽量将共同购房事宜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固定证据,防止纠纷的产生。如有必要,可办理公证手续。
3、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在诉讼过程当中主动追加韩某某为共同原告,才使得韩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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