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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出“垫底”员工违法

2015-03-23    作者:马志良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张小姐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公司将“末位淘汰制”(即公司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可以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写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直以来,张小姐工作都很勤恳,工作业绩还算不错。但上个月,张...

【案例简介】张小姐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公司将“末位淘汰制”(即公司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可以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写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直以来,张小姐工作都很勤恳,工作业绩还算不错。但上个月,张小姐的绩效最低,公司经理找到张小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认为,自己工作确实很努力,虽然绩效最低,但这是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因此她向马志良律师咨询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张小姐与公司其他员工相比较绩效最低,但这并不能说明张小姐不能胜任工作,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规章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司以此为由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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