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同意即可。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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