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合伙造1元假币
“术业有专攻”,为了赚钱,3名男子买设备、学技术,合伙专造1元假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3名男子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捕。而对于其伪造并出售假币的行为,我国法律将会如何对其进行惩治呢?
据中新社报道,在山东临沂市兰陵县,有3名男子合伙制造假币。他们买了设备,学了技术,为了不被识破,不印百元大钞,专造1元硬币。而就在近日,临沂费县警方破获了该起制贩假币的案件,缴获假币共4000多枚,全部是1元硬币。
伪造并出售,从重而罚
男子合伙造1元假币,且将伪造的假币出售,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同时符合了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其犯罪的目的上看,其伪造行为是为了出售假币而做的必要准备,或者说出售假币只是伪造货币的一种附属行为,应该择一而罚。
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对于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当然,出售假币在刑法上也有独立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法律作出如此的规定,是因为基于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都会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
货币,大到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小到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任何假币流入市场,都会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同时也会使不特定的货币使用者成为潜在的受害人,因此,伪造货币、出售假币应该得到严重的处罚。
陈远发律师办案心得: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在侦查阶段最容易受到侵害,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律师的及时介入会帮助其了解涉案的法律知识,稳定心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陈远发律师”(微信号chenyuanfa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陈远发律师网”)
执业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