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4年11月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文共计61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修法过程始终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这次修改涉及61条,内容涉及较广,大都是针对实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其进步性值得一提。同时,为这次修订也结合现阶段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的实际背景,作出一些征地拆迁领域的细化规定。此次修法,与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业务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尝试着从实务角度出发就本次修法的现实意义及具体理解和适用做一些探讨。
解读一:将“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纳入受案范围
对于实务中较常遇到立案阻力的该两类案件,修正案明确作出了规定,预计该修正案实施后,针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的立案阻力定会有所减少。
解读二:将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院管辖”的条款予以明确,且杜绝了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移交案件审理的权利
征地拆迁案件中多有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虽然此前最高院在《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院管辖,但仍有地方将此类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同时修正案删除了“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条款,杜绝了上级法院随意将审判权下放的情况。
今后,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拆迁人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中院立案受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原告的程序权利。
解读三:复议维持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及复议机关应为共同被告
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变化,直接涉及到诉讼主体的变更。此前,针对复议维持案件,仅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都是常用的救济手段,待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在列明被告时一定要有所区别。如果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话,也可能会意味着受理法院的级别会提升。
解读四: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具体损害予以证明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修正案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对征地拆迁案件的维权很有针对性,实务中常见的维权困境是“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提起国家赔偿却因无法举证具体损失而无法得到赔偿”,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些法院苛刻的依据“原告应当为具体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在原告因被告违法强拆行为无法举证具体财产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时,被法院判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修正案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因被告违法强拆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解读五: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制度,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征地拆迁案件在很多时候收到“高度关注”,有些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甚至不接收立案材料,或者拒不出具接收回执。
修正案强调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明确了法院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即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六:新增加一种不可上诉但可复议的裁定类型即“停止执行裁定”
实践中针对“强制腾退土地”的决定、强制拆除的决定等涉及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如在诉讼中都可以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同时当事人对该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读七:增加行政诉讼中的“先于执行”的程序,并明确了3种类型
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对于实践中许多地方通过“先予执行”对当事人房屋先行拆除的“赶工期”行为,并不在法定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案件之列,该修正案实施后将杜绝强拆房屋的先于执行状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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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电话:13910368757,QQ:13910368757或1874735391,微信公众号:lkg-lawyer,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163.com,传真:010-68945339,中国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网:http://user.qzone.qq.com/187473